了合法性的权力,而公司正是作为这一领域的机构开始登上了历史舞台。
因此,现代公司是政治性机构,其目的是在工业领域里创造合法性权力。
现代公司法在1830年到1870年间的颁布,是重商主义社会的决定性胜利。这些法律允许任何个人只要拥有财产即可创办公司。公司这类集体性实体可以经由持有财产的个人通过自由契约而自由创办,无须政治的任何进一步批准,这就认可了财产是一种至高无上的最初权力。19世纪的自由组建公司,将溯源于洛克《政府论》(下篇)一书的中产阶级社会发展推向了高潮。
公司的政治目的,是在持股股东的个人财产权这一原初性权力的基础之上创立合法的社会政府。而公司正是形式最为纯粹的契约社会。
社会契约理论在公元1600年前后在德意志北部和荷兰由阿尔色修斯和格劳休斯构想提出,而公司作为一种明确的组织形式,与这一社会契约论几乎首次同时出现,这绝非偶然。它在英国走向成熟的过程几乎与洛克著作中的契约理论的成熟过程同步,因为公司只不过是作为契约理论从历史虚构或伦理正义领域转入政治行动领域的结果而已。
在那些现代成立的公司的公司章程中,也明确地表达出了联合契约和从属契约的同步性。根据契约理论,这种同步性既创造了社会也创造了合法性政府,并为其正当性提供了理由。持股股东的有限责任正好完全贴合了洛克的法则,这一法则认为,任何一个公民都无须担了合法性的权力,而公司正是作为这一领域的机构开始登上了历史舞台。
因此,现代公司是政治性机构,其目的是在工业领域里创造合法性权力。
现代公司法在1830年到1870年间的颁布,是重商主义社会的决定性胜利。这些法律允许任何个人只要拥有财产即可创办公司。公司这类集体性实体可以经由持有财产的个人通过自由契约而自由创办,无须政治的任何进一步批准,这就认可了财产是一种至高无上的最初权力。19世纪的自由组建公司,将溯源于洛克《政府论》(下篇)一书的中产阶级社会发展推向了高潮。
公司的政治目的,是在持股股东的个人财产权这一原初性权力的基础之上创立合法的社会政府。而公司正是形式最为纯粹的契约社会。
社会契约理论在公元1600年前后在德意志北部和荷兰由阿尔色修斯和格劳休斯构想提出,而公司作为一种明确的组织形式,与这一社会契约论几乎首次同时出现,这绝非偶然。它在英国走向成熟的过程几乎与洛克著作中的契约理论的成熟过程同步,因为公司只不过是作为契约理论从历史虚构或伦理正义领域转入政治行动领域的结果而已。
在那些现代成立的公司的公司章程中,也明确地表达出了联合契约和从属契约的同步性。根据契约理论,这种同步性既创造了社会也创造了合法性政府,并为其正当性提供了理由。持股股东的有限责任正好完全贴合了洛克的法则,这一法则认为,任何一个公民都无须担负超出其所交给社会的更多的责任与义务。股票的可自由出售,使得每一持股股东都可通过用脚投票而退出联合,而这也正好体现了另一法则(其经典形式是卢梭表达的)——应该允许社会的每一个成员通过移民的方式退出。而持股股东公民可以通过行使其“革命的权力”来反抗其签约政府,大体上也是洛克《政府论》(下篇)一书中所阐发的为保障社会整体性的那些制度的忠实再现。
契约论的目的在于,解释政府和社会是区别并独立于个体成员的存在,并证明这种存在的正当性。这一理论在政治生活中仍然只是一种虚构——尽管是一种有力的虚构,但在社会生活中,早已成为在公司内部实现了的现实。通过将每个成员的个人财产权交托给公司管理,公司的社会契约实际上已创造出了一个社会实体。正如洛克的契约理论中人民保持着独立自主的身份一样,公司持股股东在公司也并没有丧失独立自主的身份。不过,这已经只是纯粹规范上、法律意义上的独立自主权,人民的独立自主权以及持股股东的独立自主权,构成一切合法性权力的真正源头。它建构、限制并控制着权力,但它并不是权力本身——这一事实是契约论的许多现代阐释者未能理解到的。权力归于合法性政府——就公司而言则归于正式组建起来的管理层。管理层之所以拥有合法性权力,乃是因为它来源于个人财产权。因为只要是基于个人财产权的,其权力就都具有合法性。
历史上很少有公共机构像公司这样成功过。指出公司管理者们令人惊叹的政治和社会权力这一点几乎无须多费笔墨。在当前这种战时经济实施之前,统观所有工业国家,比起大多数的政治当权者来说,一个大公司的管理层能更强烈地影响更多人民的生活和生计。大企业负超出其所交给社会的更多的责任与义务。股票的可自由出售,使得每一持股股东都可通过用脚投票而退出联合,而这也正好体现了另一法则(其经典形式是卢梭表达的)——应该允许社会的每一个成员通过移民的方式退出。而持股股东公民可以通过行使其“革命的权力”来反抗其签约政府,大体上也是洛克《政府论》(下篇)一书中所阐发的为保障社会整体性的那些制度的忠实再现。
契约论的目的在于,解释政府和社会是区别并独立于个体成员的存在,并证明这种存在的正当性。这一理论在政治生活中仍然只是一种虚构——尽管是一种有力的虚构,但在社会生活中,早已成为在公司内部实现了的现实。通过将每个成员的个人财产权交托给公司管理,公司的社会契约实际上已创造出了一个社会实体。正如洛克的契约理论中人民保持着独立自主的身份一样,公司持股股东在公司也并没有丧失独立自主的身份。不过,这已经只是纯粹规范上、法律意义上的独立自主权,人民的独立自主权以及持股股东的独立自主权,构成一切合法性权力的真正源头。它建构、限制并控制着权力,但它并不是权力本身——这一事实是契约论的许多现代阐释者未能理解到的。权力归于合法性政府——就公司而言则归于正式组建起来的管理层。管理层之所以拥有合法性权力,乃是因为它来源于个人财产权。因为只要是基于个人财产权的,其权力就都具有合法性。
历史上很少有公共机构像公司这样成功过。指出公司管理者们令人惊叹的政治和社会权力这一点几乎无须多费笔墨。在当前这种战时经济实施之前,统观所有工业国家,比起大多数的政治当权者来说,一个大公司的管理层能更强烈地影响更多人民的生活和生计。大企业的管理层们关于物价、工资、工时和产出等的决策,建构并塑造了千百万人民的生活,并且最终建构并塑造了整个社会的生活。
但是与契约理论的假设正相反,我们的工业体系的管理权力已不再是基于个人的财产权。它已不再是源自于这种财产权,也不再受这种权力的拥有者们的支配和限制,不再对这些拥有者负责。在现代公司里,决定性的权力,即经理们的权力,不是源于任何别的人,而是源于他们自身,这种权力也不受任何人或任何事的支配,并且不向任何人负责。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它成了一种极端无根基、无正当性、不受支配,且无须向谁负责任的权力。
现代公司的持股股东,既缺乏意愿,又缺乏能力行使其法律意义上的独立自主权。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他们从来不参加投票表决,而只是在由管理层事先准备好并由管理层负责执行的委托书上签字。他们的努力对于新管理人员的甄选不能施加任何影响,新的管理人员只是由在位掌权的管理层指定甄选。持股股东对管理层的决策也没有任何影响力。作为一种约定俗成的规则,他们通常既不确认,也不推翻这些决策;他们甚至对这些决策都毫不知情,而且也不想知情。对于今天的一般持股股东而言,持有股票比持有其他形式的财产有着更大的吸引力,因为这可以完全不用涉及作为财产拥有者身份所需要进行的各种形式的参与“麻烦”,比如参与决策或确认决策,参与管理或至少参与管理人员的遴选,都需要学习或懂得一点与业务有关的知识事务,简而言之,就是需要负起某些责任,以及行使某些与所有者身份相关的权力。
改良主义者们总是断言说,这是由于持股股东被那些权欲熏心的的管理层们关于物价、工资、工时和产出等的决策,建构并塑造了千百万人民的生活,并且最终建构并塑造了整个社会的生活。
但是与契约理论的假设正相反,我们的工业体系的管理权力已不再是基于个人的财产权。它已不再是源自于这种财产权,也不再受这种权力的拥有者们的支配和限制,不再对这些拥有者负责。在现代公司里,决定性的权力,即经理们的权力,不是源于任何别的人,而是源于他们自身,这种权力也不受任何人或任何事的支配,并且不向任何人负责。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它成了一种极端无根基、无正当性、不受支配,且无须向谁负责任的权力。
现代公司的持股股东,既缺乏意愿,又缺乏能力行使其法律意义上的独立自主权。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他们从来不参加投票表决,而只是在由管理层事先准备好并由管理层负责执行的委托书上签字。他们的努力对于新管理人员的甄选不能施加任何影响,新的管理人员只是由在位掌权的管理层指定甄选。持股股东对管理层的决策也没有任何影响力。作为一种约定俗成的规则,他们通常既不确认,也不推翻这些决策;他们甚至对这些决策都毫不知情,而且也不想知情。对于今天的一般持股股东而言,持有股票比持有其他形式的财产有着更大的吸引力,因为这可以完全不用涉及作为财产拥有者身份所需要进行的各种形式的参与“麻烦”,比如参与决策或确认决策,参与管理或至少参与管理人员的遴选,都需要学习或懂得一点与业务有关的知识事务,简而言之,就是需要负起某些责任,以及行使某些与所有者身份相关的权力。
改良主义者们总是断言说,这是由于持股股东被那些权欲熏心的经营管理层剥夺了控制和决策的政治权力。其实,事实完全不是那么回事,而是恰恰相反,正是持股股东主动推卸了这些权力。他们早已自动正式放弃,而且再也不会受到诱惑去要回这些权力了。因为对他们而言,拥有这些权力只是负担,与他们做持股股东的目的完全风马牛不相及。
这一点在希特勒上台前夕的德国就已经显现出来。以自己的名义替客户存在它们那里的股票进行投票表决,这已成了德国的银行多年以来的一种惯例。而客户阻止银行代行其权力的唯一方法,就是下达明确指令禁止这么做——而这可以说是凤毛麟角、极为罕见的,以至于除了记载在教科书中一隅之外几乎再无人知晓。而且因为私人所持有股票的绝大部分都是存于银行(在德国,银行兼有着银行业者、股票经纪人、贵重物品保险库和信托公司等功能),随着大多数股票都到了银行手中,由此股票的决策性投票表决权也就掌握在了银行手中,而银行的投票几乎总是与管理层一致。在大萧条的最初几年里,在公司法的改革过程中曾宣布这一做法非法。为了使持股股东合法拥有的地位得以恢复(当然这里假定了这种合法拥有的地位是被贪婪的银行和专断的管理层夺走的),法律规定,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否则银行不得代储户的股票投票表决。但是事与愿违,与法律制定者们的期望正好相反,储户们——实际上几乎没有例外地,都明确赋予了银行这种权利。他们中许多人甚至要挟银行,如果银行不答应在一切场合为其代行所持有的全部股票的一揽子授权,他们就将撤回其客户委托——而这一授权显然与“保护持股股东”的新法律相背离。
《美国证券交易法案》,这一罗斯福新政早期最好的法律之一,经营管理层剥夺了控制和决策的政治权力。其实,事实完全不是那么回事,而是恰恰相反,正是持股股东主动推卸了这些权力。他们早已自动正式放弃,而且再也不会受到诱惑去要回这些权力了。因为对他们而言,拥有这些权力只是负担,与他们做持股股东的目的完全风马牛不相及。
这一点在希特勒上台前夕的德国就已经显现出来。以自己的名义替客户存在它们那里的股票进行投票表决,这已成了德国的银行多年以来的一种惯例。而客户阻止银行代行其权力的唯一方法,就是下达明确指令禁止这么做——而这可以说是凤毛麟角、极为罕见的,以至于除了记载在教科书中一隅之外几乎再无人知晓。而且因为私人所持有股票的绝大部分都是存于银行(在德国,银行兼有着银行业者、股票经纪人、贵重物品保险库和信托公司等功能),随着大多数股票都到了银行手中,由此股票的决策性投票表决权也就掌握在了银行手中,而银行的投票几乎总是与管理层一致。在大萧条的最初几年里,在公司法的改革过程中曾宣布这一做法非法。为了使持股股东合法拥有的地位得以恢复(当然这里假定了这种合法拥有的地位是被贪婪的银行和专断的管理层夺走的),法律规定,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否则银行不得代储户的股票投票表决。但是事与愿违,与法律制定者们的期望正好相反,储户们——实际上几乎没有例外地,都明确赋予了银行这种权利。他们中许多人甚至要挟银行,如果银行不答应在一切场合为其代行所持有的全部股票的一揽子授权,他们就将撤回其客户委托——而这一授权显然与“保护持股股东”的新法律相背离。
《美国证券交易法案》,这一罗斯福新政早期最好的法律之一,其经历可以说是又一个虽没那么显眼却更为严重的例子。为了保护持股股东,该法案要求所有那些其证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公司要公开披露大量重要的相关情况。毫无疑问,任何一个有着经营经验和金融知识的人,都可以利用这些数字和事实,从而比以前更好地了解公司的有关情况。但是,一个正式的持股股东居然并不想了解从法律上来说“他的”公司的管理层的任何政策与决策。他只知道了解这一新法律要花去他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而他投资股票的目的恰恰是节省时间和精力。他不是去分析阅读这些报告,而是事先就想当然地认为,既然这些报告、报表都是根据法律并且在政府专业行政部门监督之下准备的,那么他自己的任何甄别义务和责任也就成为多余。所有与美国的持股股东们有过接触的权威人士——经纪人、银行业人士、律师、投资顾问,甚至证券交易委员会成员,都一致认为,当今的普通持股股东比起十年前的持股股东来说,更少参与控制和经营管理“他的”公司。
持股股东不仅是自动放弃了参与,而且他们甚至已在很大程度上成了多余的人——如果说新成立的弱小公司还有例外的话,那么那些成功的旧公司基本上都是如此。这一点绝不夸张,1939年和1940年临时全国经济委员会听证会上拿出来的那些美国公司金融记录,表明这一时期是一个非同寻常的畸形时期:货币贬值的同时股票交易又停滞。不过,在大萧条的十年中,依然有一个接一个的大公司成功地通过内部手段而不是借助资本市场,为其大规模的扩展项目融到足够资金的情况,这毫无疑问成为一种标志:那些成功的大公司即使不依靠持股股东也能够生存发展下去。一项关于德国企业在1923~1933年融资情况的调查,也表明了类似的结果:可以不需求助于股票市场,其经历可以说是又一个虽没那么显眼却更为严重的例子。为了保护持股股东,该法案要求所有那些其证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公司要公开披露大量重要的相关情况。毫无疑问,任何一个有着经营经验和金融知识的人,都可以利用这些数字和事实,从而比以前更好地了解公司的有关情况。但是,一个正式的持股股东居然并不想了解从法律上来说“他的”公司的管理层的任何政策与决策。他只知道了解这一新法律要花去他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而他投资股票的目的恰恰是节省时间和精力。他不是去分析阅读这些报告,而是事先就想当然地认为,既然这些报告、报表都是根据法律并且在政府专业行政部门监督之下准备的,那么他自己的任何甄别义务和责任也就成为多余。所有与美国的持股股东们有过接触的权威人士——经纪人、银行业人士、律师、投资顾问,甚至证券交易委员会成员,都一致认为,当今的普通持股股东比起十年前的持股股东来说,更少参与控制和经营管理“他的”公司。
持股股东不仅是自动放弃了参与,而且他们甚至已在很大程度上成了多余的人——如果说新成立的弱小公司还有例外的话,那么那些成功的旧公司基本上都是如此。这一点绝不夸张,1939年和1940年临时全国经济委员会听证会上拿出来的那些美国公司金融记录,表明这一时期是一个非同寻常的畸形时期:货币贬值的同时股票交易又停滞。不过,在大萧条的十年中,依然有一个接一个的大公司成功地通过内部手段而不是借助资本市场,为其大规模的扩展项目融到足够资金的情况,这毫无疑问成为一种标志:那些成功的大公司即使不依靠持股股东也能够生存发展下去。一项关于德国企业在1923~1933年融资情况的调查,也表明了类似的结果:可以不需求助于股票市场,
管理类 / 日期:2024-03-11
理解那个东西,但是我已经发现,他的信息距离和我越来越近了。因为他不再看《舟山晚报》,我也不再看《新民晚报》了,我们看的都是腾讯新闻App,看新闻头条,他也看我的朋友圈。所以信息高速一旦被打通了,一、二线和三、四线城市之间的认知壁垒也逐渐被打破了。要掌握70%~80%的都市消费,其实就是掌握两亿中产阶层。像分众这样的公司,之所以能够覆盖78%有家庭汽车的、80
管理类 / 日期:2024-03-11
实现资产最大限度的增值。一些合伙人可以通过“股权转让”等资产重组方式退出。二、退出如何结算当合伙人退出公司后,其所持的股权应该按照一定的形式退出。一方面对于继续在公司里做事的其他合伙人更公平;另一方面也便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而合伙人退出之后,如何结算也是一个问题。一般采用三种方法:估值法、参考相关法律、另外约定。估值法,即当合伙人中途退出,退出时公司可以按
管理类 / 日期:2024-01-20
6.2 如何选题6.2.1 问题的来源:选取痛点选取项目以问题为导向,该问题需要选取工作中的痛点。如果项目负责人想解决的是工作中的痛点,那么可想而知,很多人也会“苦其久矣”,解决了这个痛点问题,大家都会获益,项目负责人也将会更加容易获得支持。与此同时,项目具有一定挑战,项目负责人必然打起十二分精神,与此同时也将能够通过该项目提升自己的技能。如果选择的是一个不
管理类 / 日期:2024-01-20
我连续多年为一所大学的MBA学生免费讲授德鲁克管理思想,在一家国家级创新型孵化器公益组织担任义务导师,还作为志愿者在一家慈善机构为大学生、硕士研究生和博生研究生提供职业发展建议和人生规划。由于德鲁克管理思想近年来得到了广泛传播,中国中小企业在践行德鲁克管理思想中也取得了一些令人欣喜的成果。成都岸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前身成都岸宝纸业集团)就是众多践行德鲁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