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另一方面说,在美国以往的流动性极强的边疆开发区社会中,个人已经有了一种明确的社会身份和功能,就像种姓制度极端僵化、等级森严的印度社会中的贱民或婆罗门贵族那样。进而言之,甚至可以说,没有哪个社会像杰克逊、亨利·克雷或林肯时期的边疆开发区那样,在融合其成员的个人和团体之间的功能关系方面曾经取得过如此完美的成功。重要的是地位必须明确、功能易于理解并且意图合乎理性,而不在于是否固定不变,是否有弹性或是否流动。说每一个男孩都有成为总统的均等机会,与说个人都是生来命定、唯有设法逃避来世不再出生在同一种姓中一样,二者都明确定义了群体与个人之间的功能关系。
上文可以清楚地表明,无论何种社会,其社会与个人之间的功能关系的种类和形式,无不取决于该社会关于人的本质和终极圆满的基本信念。关于人的本质,可以是自由的或不自由的,平等的或不平等的,善的或恶的,完美的、可臻于完美的或无法臻于完美的。而终极圆满的实现,则可在现世或是在来世,可在于灵魂之不朽或东方宗教所宣扬的个体灵魂最终隐灭,可在于和平或战争,可在于经济成功或子孙满堂。关于人的本质的信念,主宰着社会的意志;而关于其终极圆满的信念,则创造了实现这一意志的追求氛围。
这些关于人的本质以及人的终极圆满的基本信念,每一个都将引致生成一个不同的社会,以及生成一种不同的社会与个人之间的基本功能关系。至于上述诸般信念孰是孰非、孰真孰伪、孰善孰恶,或者到底是基督教的还是反基督教的,这些均非笔者在此论说的主题。关键在于,这些信念中的任何一种,都可以成为一个有效运作或能够有从另一方面说,在美国以往的流动性极强的边疆开发区社会中,个人已经有了一种明确的社会身份和功能,就像种姓制度极端僵化、等级森严的印度社会中的贱民或婆罗门贵族那样。进而言之,甚至可以说,没有哪个社会像杰克逊、亨利·克雷或林肯时期的边疆开发区那样,在融合其成员的个人和团体之间的功能关系方面曾经取得过如此完美的成功。重要的是地位必须明确、功能易于理解并且意图合乎理性,而不在于是否固定不变,是否有弹性或是否流动。说每一个男孩都有成为总统的均等机会,与说个人都是生来命定、唯有设法逃避来世不再出生在同一种姓中一样,二者都明确定义了群体与个人之间的功能关系。
上文可以清楚地表明,无论何种社会,其社会与个人之间的功能关系的种类和形式,无不取决于该社会关于人的本质和终极圆满的基本信念。关于人的本质,可以是自由的或不自由的,平等的或不平等的,善的或恶的,完美的、可臻于完美的或无法臻于完美的。而终极圆满的实现,则可在现世或是在来世,可在于灵魂之不朽或东方宗教所宣扬的个体灵魂最终隐灭,可在于和平或战争,可在于经济成功或子孙满堂。关于人的本质的信念,主宰着社会的意志;而关于其终极圆满的信念,则创造了实现这一意志的追求氛围。
这些关于人的本质以及人的终极圆满的基本信念,每一个都将引致生成一个不同的社会,以及生成一种不同的社会与个人之间的基本功能关系。至于上述诸般信念孰是孰非、孰真孰伪、孰善孰恶,或者到底是基督教的还是反基督教的,这些均非笔者在此论说的主题。关键在于,这些信念中的任何一种,都可以成为一个有效运作或能够有效运作的社会的基础,亦即成为个人在其中获得其社会身份和社会功能,从而各得其所、各司其职的社会的基础。反之,任何社会,无论其基本信念的性质如何,只有在赋予个人以社会身份和社会功能时才能有效运作。
具有合法性的权力本身正是根源于上述同一个有关人的本质和终极圆满的基本信念,这一基本信念使得个人的社会身份与社会功能得以依托其上。确切地讲,合法性的权力可定义为一种政治统治权,该统治权的正当性根源于社会的基本精神特质。在每一个社会中,都存在着诸多的权力,但都似乎与这一基本原则毫不搭界甚至南辕北辙,许多制度的设计与运用也不是用以践行这一基本原则的。换言之,在一个自由的社会中,也到处充斥着诸多“不自由”的制度;在一个平等的社会中,也总是涌现着诸多不平等;在一群道德高尚的圣徒周围,也不免挤满了许许多多的无赖。但是,只要正义还在,只要我们称之为政治统治权的那个决定性社会权力,没有抛弃自由、平等或道德高尚的基本诉求,只要它还是通过那些旨在践行这些理想目标的制度而行使的,那么社会就会作为一个自由、平等或道德高尚的社会而发挥功能,毕竟其制度构架仍然不失为一种合法性的权力。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以下一点是无关紧要的:社会的那些非决定性权力和制度与其基本原则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和冲突。事实上正相反,那些最严重的政治问题,往往正是发端于诸如此类的冲突。并且,一个社会将会发现,某种非决定性的制度或权力关系尽管只是非决定性的,但由于与其基本信念过于截然不同,以至于会将社会生活推向危急的边缘。这方面最恰当不过的实例便是美国内战,当时人们感觉到效运作的社会的基础,亦即成为个人在其中获得其社会身份和社会功能,从而各得其所、各司其职的社会的基础。反之,任何社会,无论其基本信念的性质如何,只有在赋予个人以社会身份和社会功能时才能有效运作。
具有合法性的权力本身正是根源于上述同一个有关人的本质和终极圆满的基本信念,这一基本信念使得个人的社会身份与社会功能得以依托其上。确切地讲,合法性的权力可定义为一种政治统治权,该统治权的正当性根源于社会的基本精神特质。在每一个社会中,都存在着诸多的权力,但都似乎与这一基本原则毫不搭界甚至南辕北辙,许多制度的设计与运用也不是用以践行这一基本原则的。换言之,在一个自由的社会中,也到处充斥着诸多“不自由”的制度;在一个平等的社会中,也总是涌现着诸多不平等;在一群道德高尚的圣徒周围,也不免挤满了许许多多的无赖。但是,只要正义还在,只要我们称之为政治统治权的那个决定性社会权力,没有抛弃自由、平等或道德高尚的基本诉求,只要它还是通过那些旨在践行这些理想目标的制度而行使的,那么社会就会作为一个自由、平等或道德高尚的社会而发挥功能,毕竟其制度构架仍然不失为一种合法性的权力。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以下一点是无关紧要的:社会的那些非决定性权力和制度与其基本原则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和冲突。事实上正相反,那些最严重的政治问题,往往正是发端于诸如此类的冲突。并且,一个社会将会发现,某种非决定性的制度或权力关系尽管只是非决定性的,但由于与其基本信念过于截然不同,以至于会将社会生活推向危急的边缘。这方面最恰当不过的实例便是美国内战,当时人们感觉到南方的奴隶制度构成了对自由社会整个结构的威胁。但毫无疑问,战前美国的决定性权力具有充分的合法性,因为其主张源自自由原则,而且正是通过专门为实现自由而定制的制度来践行的。美国当时确实作为一个自由社会发挥着其功能。而且,也正是因为它是这样发挥功能的,所以它才感觉到奴隶制度是一种威胁。
在任何一个社会中,什么是决定性权力,什么是决定性的制度组织,这是不能用统计分析来确定的。
通过计点人数、援引税单或比较收入水平的方法去衡量一个社会,这是徒劳无益、毫无价值的。因为“决定性”乃是政治的,由此也就意味着它只能是一个纯粹定性的术语。英国能够拥有土地的绅士从来只占人口的一小部分,而且自商人阶层与制造业主兴起以后,绅士阶层所拥有的财富和收入也只占全国很小的一份。但是,一直到我们这个时代,他们仍然掌握着决定性的社会权力。他们拟定的制度构成英国社会决定性的制度,他们秉持的信念构成社会生活的基础,他们订立的标准构成代表性的标准,他们的生活方式构成社会的楷模。而其理想化人格——绅士,依然是一切社会的理想类型,其权力不仅是决定性的,而且也深具合法性。
同样,法律和宪法很少能够告诉我们决定性权力到底何在。换言之,统治权力与政治政府两者并不等同。统治地位乃是一种社会权力,而政治政府则主要属于法律范畴。比如,1870~1914年期间的普鲁士军队,在德意志帝国宪法中几乎未被提及,但它无疑掌控了当时的决定性权力,并且还似乎具有合法性。那时的政府受到军队控制而变成了事实上的军人政府,虽然看上去还苟存了一个通常是反军国主义南方的奴隶制度构成了对自由社会整个结构的威胁。但毫无疑问,战前美国的决定性权力具有充分的合法性,因为其主张源自自由原则,而且正是通过专门为实现自由而定制的制度来践行的。美国当时确实作为一个自由社会发挥着其功能。而且,也正是因为它是这样发挥功能的,所以它才感觉到奴隶制度是一种威胁。
在任何一个社会中,什么是决定性权力,什么是决定性的制度组织,这是不能用统计分析来确定的。
通过计点人数、援引税单或比较收入水平的方法去衡量一个社会,这是徒劳无益、毫无价值的。因为“决定性”乃是政治的,由此也就意味着它只能是一个纯粹定性的术语。英国能够拥有土地的绅士从来只占人口的一小部分,而且自商人阶层与制造业主兴起以后,绅士阶层所拥有的财富和收入也只占全国很小的一份。但是,一直到我们这个时代,他们仍然掌握着决定性的社会权力。他们拟定的制度构成英国社会决定性的制度,他们秉持的信念构成社会生活的基础,他们订立的标准构成代表性的标准,他们的生活方式构成社会的楷模。而其理想化人格——绅士,依然是一切社会的理想类型,其权力不仅是决定性的,而且也深具合法性。
同样,法律和宪法很少能够告诉我们决定性权力到底何在。换言之,统治权力与政治政府两者并不等同。统治地位乃是一种社会权力,而政治政府则主要属于法律范畴。比如,1870~1914年期间的普鲁士军队,在德意志帝国宪法中几乎未被提及,但它无疑掌控了当时的决定性权力,并且还似乎具有合法性。那时的政府受到军队控制而变成了事实上的军人政府,虽然看上去还苟存了一个通常是反军国主义的文官议会。
另一个例子是英国在某些非洲殖民地的“间接统治”。在那里,社会的决定性权力仍然属于其部落内部。至少从理论上说,白人管辖的政府根本并不掌控社会权力,它只是将自身职能限定于设计建构用以支持和维护部落社会组织治安的警察事务,使部落处于一种松散而纯粹的“法律和秩序”的名义框架之下。尽管从宪法上讲,总督及其政府内阁的确拥有绝对权力。
最后,必须注意“合法性”只是一个纯功能性的概念。事实上,根本不存在绝对的合法性。权力仅当与基本社会信念相容时才能合法化。“合法性”的构成要素必须根据具体社会及其特定政治信念才能确定其内容。一种权力只有被社会普遍接受的道德伦理或先验原则认为正当合理的时候才是合法的。无论这一原则本身的道德伦理善恶、先验真伪如何,都与合法性无关,这一点与其他正式标准本身都必须具有伦理和先验合理性并没有什么不同。合法性权力本身当然具备社会功能,至于其发挥功能的动因及其功能宗旨本身是什么,这一问题则完全外在于并先于合法性问题本身。
而正是由于没有理解到这一点,导致了19世纪初将一种政治信条称作“正统主义”的谬误。当然,1815年的欧洲保守派们,他们有权力宣称专制君主统治下的社会是最好的社会。什么是理想的社会或者什么是社会的基础,抱持对此的相关观点不仅是人的权力,也是人的责任。但是,那些保守派认为能够发挥社会功能的社会除了君主专制社会外,舍此无他,这种观点也的确是混淆了价值化选择与功能性分析。而且,他们对只有专制君主制度才具有合法性这一信条的宣的文官议会。
另一个例子是英国在某些非洲殖民地的“间接统治”。在那里,社会的决定性权力仍然属于其部落内部。至少从理论上说,白人管辖的政府根本并不掌控社会权力,它只是将自身职能限定于设计建构用以支持和维护部落社会组织治安的警察事务,使部落处于一种松散而纯粹的“法律和秩序”的名义框架之下。尽管从宪法上讲,总督及其政府内阁的确拥有绝对权力。
最后,必须注意“合法性”只是一个纯功能性的概念。事实上,根本不存在绝对的合法性。权力仅当与基本社会信念相容时才能合法化。“合法性”的构成要素必须根据具体社会及其特定政治信念才能确定其内容。一种权力只有被社会普遍接受的道德伦理或先验原则认为正当合理的时候才是合法的。无论这一原则本身的道德伦理善恶、先验真伪如何,都与合法性无关,这一点与其他正式标准本身都必须具有伦理和先验合理性并没有什么不同。合法性权力本身当然具备社会功能,至于其发挥功能的动因及其功能宗旨本身是什么,这一问题则完全外在于并先于合法性问题本身。
而正是由于没有理解到这一点,导致了19世纪初将一种政治信条称作“正统主义”的谬误。当然,1815年的欧洲保守派们,他们有权力宣称专制君主统治下的社会是最好的社会。什么是理想的社会或者什么是社会的基础,抱持对此的相关观点不仅是人的权力,也是人的责任。但是,那些保守派认为能够发挥社会功能的社会除了君主专制社会外,舍此无他,这种观点也的确是混淆了价值化选择与功能性分析。而且,他们对只有专制君主制度才具有合法性这一信条的宣称,本身也很可能是错误的。事实上,在拿破仑战争以后,绝对的君主专制制度在欧洲已经丧失了合法性,封建性王朝原则对于决定性权力也已不再是一种合法的主张。1815年以前半个世纪的革命,已经改变了社会的基本信念,除了宪政政府外,其他任何政府都被认为已丧失了合法性。这一变化无论是令人向往还是令人生悲,都已经成了一个无法改变的事实。正统主义者们也许曾经试图尽力抹杀这一信念的变化,他们也许曾经坚持认为,不具合法性的专制统治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都比合法性的宪政统治更好。或者,他们也许还可诉诸“抵抗的权力”——要么退出,要么革命。他们唯一不能再主张的就是将政治依据建基于合法性观念之上。
关于何为合法性权力的功能性分析,丝毫不涉及臆断个人是否具有抵抗他认为有害的权力的权利或责任。社会毁灭是否比正义毁灭更好,乃是一个超出并且先于功能分析范围的问题。那些坚持不懈地认为社会只有在合法性权力统治下才能发挥功能的人,同时也完全可以认定,相对于某些个人权力和信念而言,社会并不具有更高的价值。但是,他不能像那些正统主义者那样,认定他的价值观和信仰因为“应该”,所以就“必然”地成为被社会普遍接受的价值观和信仰。
不具合法性的权力,其主张并非源于社会的基本信念。由此,就不可能识别出掌控权力的统治者行使权力时是否遵循了权力的目的,因为社会目的并不存在。不具合法性的权力无法加以控制,而且本质上它也是不可控制的;更不能让它负起责任,因为缺乏责任的标准,在其正义性上也不存在全社会公认的最终权威。而凡是正当性得不到证明的权力,都是无法担负起责任的。称,本身也很可能是错误的。事实上,在拿破仑战争以后,绝对的君主专制制度在欧洲已经丧失了合法性,封建性王朝原则对于决定性权力也已不再是一种合法的主张。1815年以前半个世纪的革命,已经改变了社会的基本信念,除了宪政政府外,其他任何政府都被认为已丧失了合法性。这一变化无论是令人向往还是令人生悲,都已经成了一个无法改变的事实。正统主义者们也许曾经试图尽力抹杀这一信念的变化,他们也许曾经坚持认为,不具合法性的专制统治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都比合法性的宪政统治更好。或者,他们也许还可诉诸“抵抗的权力”——要么退出,要么革命。他们唯一不能再主张的就是将政治依据建基于合法性观念之上。
关于何为合法性权力的功能性分析,丝毫不涉及臆断个人是否具有抵抗他认为有害的权力的权利或责任。社会毁灭是否比正义毁灭更好,乃是一个超出并且先于功能分析范围的问题。那些坚持不懈地认为社会只有在合法性权力统治下才能发挥功能的人,同时也完全可以认定,相对于某些个人权力和信念而言,社会并不具有更高的价值。但是,他不能像那些正统主义者那样,认定他的价值观和信仰因为“应该”,所以就“必然”地成为被社会普遍接受的价值观和信仰。
不具合法性的权力,其主张并非源于社会的基本信念。由此,就不可能识别出掌控权力的统治者行使权力时是否遵循了权力的目的,因为社会目的并不存在。不具合法性的权力无法加以控制,而且本质上它也是不可控制的;更不能让它负起责任,因为缺乏责任的标准,在其正义性上也不存在全社会公认的最终权威。而凡是正当性得不到证明的权力,都是无法担负起责任的。
管理类 / 日期:2024-03-11
理解那个东西,但是我已经发现,他的信息距离和我越来越近了。因为他不再看《舟山晚报》,我也不再看《新民晚报》了,我们看的都是腾讯新闻App,看新闻头条,他也看我的朋友圈。所以信息高速一旦被打通了,一、二线和三、四线城市之间的认知壁垒也逐渐被打破了。要掌握70%~80%的都市消费,其实就是掌握两亿中产阶层。像分众这样的公司,之所以能够覆盖78%有家庭汽车的、80
管理类 / 日期:2024-03-11
实现资产最大限度的增值。一些合伙人可以通过“股权转让”等资产重组方式退出。二、退出如何结算当合伙人退出公司后,其所持的股权应该按照一定的形式退出。一方面对于继续在公司里做事的其他合伙人更公平;另一方面也便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而合伙人退出之后,如何结算也是一个问题。一般采用三种方法:估值法、参考相关法律、另外约定。估值法,即当合伙人中途退出,退出时公司可以按
管理类 / 日期:2023-11-12
下属能顺利改变固然好,如结果不理想,管理者需要注意不深究“改不掉”的原因,也不因此而否定下属。或许,有的人觉得应该彻底搞清楚问题的原因,然而,追根究底只会把下属逼进“死胡同”,管理者应该做的是“改变弱点”。下属对改变弱点一般不太积极,成功的概率也不高。就算最终克服了弱点,在这之前下属也可能屡遭挫折。这时候,管理者必须避免挫伤下属的勇气。管理者不应追根究底,而
管理类 / 日期:2023-11-12
皇帝应该授权给他的原则是什么样子,比如其中有一条就是,领导者应该给授权对象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要时时干预。当授权对象寻求帮助时,最聪明的领导应该是先让授权对象提出解决方案,如此既能让他们从中学习,又能让他们刷存在感。这就是授权的第四条原则,用王阳明的说法是:勿忘勿助,“勿忘”是应该提供帮助;“勿助”是不要时刻干预,就像树苗,浇水灌溉免不了,可每天浇灌几十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