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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现象的背后恰恰表明这些金融企业自身的公......《驾驭独角兽》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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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12
些现象的背后恰恰表明这些金融企业自身的公司治理出了问题。那么,这些金融企业的治理问题究竟出在哪里呢?
第一,很多金融企业(城商行甚至一些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及保险公司),并没有通过上市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公众公司,投资者权益保护意识淡薄,信息披露义务缺失。从资金来源看,这些金融企业(地方城商行和保险公司)不乏具有民资背景,甚至外资背景的股东,但在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下,大股东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投资有限的民资背景的股东更加看重的是贷款获得或其他业务开展的便利性,而对于自身作为投资者的权益保护则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放任这些城商行在一定程度上沦为地方财政的提款机。
第二,这些金融企业的董事长和总经理的产生更多是当地政府行政官员统筹安排中的一环,具有浓郁的政府官员色彩。这些从政府官员转岗而来的金融企业的董事长和总经理习惯于服从上级(控股股东)部门的指示和命令,对于如何保护股东的权益,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这一基本公司治理问题则不甚了了,甚至无兴趣了解。
第三,一些金融企业虽然存在董事会、监事会等公司治理制度安排,甚至一些准备上市的金融企业还引入独立董事,但由于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和行政任命产生的董事长和总经理,董事会往往难以发挥预期的监督制衡作用,不可避免地沦为“橡皮图章”和“花瓶”。
在上述三个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在这些金融企业(一些地方城商行尤其严重)中,一方面,国有资本(地方财政持控制性股份)传统的所有者缺位问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没有人真正关心这些投入金融些现象的背后恰恰表明这些金融企业自身的公司治理出了问题。那么,这些金融企业的治理问题究竟出在哪里呢?
第一,很多金融企业(城商行甚至一些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及保险公司),并没有通过上市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公众公司,投资者权益保护意识淡薄,信息披露义务缺失。从资金来源看,这些金融企业(地方城商行和保险公司)不乏具有民资背景,甚至外资背景的股东,但在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下,大股东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投资有限的民资背景的股东更加看重的是贷款获得或其他业务开展的便利性,而对于自身作为投资者的权益保护则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放任这些城商行在一定程度上沦为地方财政的提款机。
第二,这些金融企业的董事长和总经理的产生更多是当地政府行政官员统筹安排中的一环,具有浓郁的政府官员色彩。这些从政府官员转岗而来的金融企业的董事长和总经理习惯于服从上级(控股股东)部门的指示和命令,对于如何保护股东的权益,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这一基本公司治理问题则不甚了了,甚至无兴趣了解。
第三,一些金融企业虽然存在董事会、监事会等公司治理制度安排,甚至一些准备上市的金融企业还引入独立董事,但由于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和行政任命产生的董事长和总经理,董事会往往难以发挥预期的监督制衡作用,不可避免地沦为“橡皮图章”和“花瓶”。
在上述三个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在这些金融企业(一些地方城商行尤其严重)中,一方面,国有资本(地方财政持控制性股份)传统的所有者缺位问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没有人真正关心这些投入金融企业的国有资本是否真正盈利;另一方面,在这些缺乏真正所有者的金融企业中形成的以行政任命的董事长为核心的内部人控制格局中,董事长在资金调配和贷款发放上具有说一不二的支配权,此时,金融企业的各项内部公司治理制度和外部监管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摆设。一个原本应该关心股东权益的金融企业董事长,在上述内部人控制格局形成后,变得只关心两个问题:其一是不管上级的命令是否合理都不折不扣地执行,令上级满意;其二是在上级满意的前提下,如何使自己满意。
在上述转变发生后,尽管我们的监管当局在努力履行监管义务,但这些可以调动企业所有资源的金融企业,在执行上级控股股东命令的幌子下,开始与监管当局玩起“猫捉老鼠”的游戏,使得监管当局防不胜防。在这一意义上,仅仅依靠监管当局的外在监管,而缺乏利用当地信息开展内部治理制度安排是很多金融企业遭遇目前困境的内在原因,这同样成为金融企业公司治理问题需要认真总结和积极思考的经验教训。
那么,如何使这些金融企业有效利用当地信息,积极改善公司治理,从根本上摆脱目前的治理困境呢?
首先,借鉴国企混改的思路,引入盈利动机明确的民资背景的战略投资者,形成股权制衡的股权结构。虽然一些金融企业已经引入社会资本,形成多元的股权结构,但由于一股独大,并不能形成制衡的股权结构,一股独大的国资的所有者缺位的痼疾无法得到根本解决。在上述意义上,目前很多金融企业就是典型的国企,应该成为新一轮国企混改的重要对象。在金融企业的混改完成后,所引入的盈利动机企业的国有资本是否真正盈利;另一方面,在这些缺乏真正所有者的金融企业中形成的以行政任命的董事长为核心的内部人控制格局中,董事长在资金调配和贷款发放上具有说一不二的支配权,此时,金融企业的各项内部公司治理制度和外部监管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摆设。一个原本应该关心股东权益的金融企业董事长,在上述内部人控制格局形成后,变得只关心两个问题:其一是不管上级的命令是否合理都不折不扣地执行,令上级满意;其二是在上级满意的前提下,如何使自己满意。
在上述转变发生后,尽管我们的监管当局在努力履行监管义务,但这些可以调动企业所有资源的金融企业,在执行上级控股股东命令的幌子下,开始与监管当局玩起“猫捉老鼠”的游戏,使得监管当局防不胜防。在这一意义上,仅仅依靠监管当局的外在监管,而缺乏利用当地信息开展内部治理制度安排是很多金融企业遭遇目前困境的内在原因,这同样成为金融企业公司治理问题需要认真总结和积极思考的经验教训。
那么,如何使这些金融企业有效利用当地信息,积极改善公司治理,从根本上摆脱目前的治理困境呢?
首先,借鉴国企混改的思路,引入盈利动机明确的民资背景的战略投资者,形成股权制衡的股权结构。虽然一些金融企业已经引入社会资本,形成多元的股权结构,但由于一股独大,并不能形成制衡的股权结构,一股独大的国资的所有者缺位的痼疾无法得到根本解决。在上述意义上,目前很多金融企业就是典型的国企,应该成为新一轮国企混改的重要对象。在金融企业的混改完成后,所引入的盈利动机明确的民资背景的股东为了切实保护自身权益,将有激励推动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的产生和更迭)等基本公司治理制度建设,形成对以往行政任命的董事长的内部人控制格局的制衡。股东大会将切实围绕如何保护股东权益展开讨论,有效避免大股东可能的隧道挖掘等损害股东权益的行为。当然,董事长假公济私损害股东权益的行为更是在制衡的股东大会严格禁止之列。
其次,还原董事会作为公司治理的核心地位。在董事会的组织上,应该严格按照股东持股比例提名,经过权力制衡的股东大会表决产生代表各方利益的董事会。为了加强董事会的监督功能,可以借鉴上市公司大比例引入来自外部、注重声誉、兼职性质,挑战内部人成本较低的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并非来自大股东的提名,而是来自中小股东,甚至监管当局的推荐。
在完成上述治理结构的转变后,我们将看到原本面临严格的会计、审计标准和各项外部监管的金融企业自身防范经营决策失误的能力将出现几何级数的提高。这事实上就是哈耶克所指出的,只有利用当地的信息才会使监督变得更加有效的逻辑基础。而制衡的股权结构和作为公司治理核心强调股东权益保护的董事会无疑是合理产生和有效利用这些当地信息开展有效监督的关键。明确的民资背景的股东为了切实保护自身权益,将有激励推动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的产生和更迭)等基本公司治理制度建设,形成对以往行政任命的董事长的内部人控制格局的制衡。股东大会将切实围绕如何保护股东权益展开讨论,有效避免大股东可能的隧道挖掘等损害股东权益的行为。当然,董事长假公济私损害股东权益的行为更是在制衡的股东大会严格禁止之列。
其次,还原董事会作为公司治理的核心地位。在董事会的组织上,应该严格按照股东持股比例提名,经过权力制衡的股东大会表决产生代表各方利益的董事会。为了加强董事会的监督功能,可以借鉴上市公司大比例引入来自外部、注重声誉、兼职性质,挑战内部人成本较低的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并非来自大股东的提名,而是来自中小股东,甚至监管当局的推荐。
在完成上述治理结构的转变后,我们将看到原本面临严格的会计、审计标准和各项外部监管的金融企业自身防范经营决策失误的能力将出现几何级数的提高。这事实上就是哈耶克所指出的,只有利用当地的信息才会使监督变得更加有效的逻辑基础。而制衡的股权结构和作为公司治理核心强调股东权益保护的董事会无疑是合理产生和有效利用这些当地信息开展有效监督的关键。金融控股公司:从准入监管到合规治理
为推动金融控股公司规范发展,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依据《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印发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决定》和《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容易理解,上述《决定》和《办法》的出台,出发点是阻止类似于“明天系”这样的资本系族通过控股包商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缺乏有效风险管控的资金支持,从而快速扩张,甚至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按照中央银行前行长周小川的说法,“为了实现快速扩张,最近十多年,一些大型的企业都想搞金融控股公司,或者说未正式搞金融控股公司而实际在‘插足’金融类公司。原因无非是能支持一定程度的自融,另外就是便于从其他地方获得融资。能快速地变成虚假资本金,可以实现快速扩张、野蛮扩张”。
如果说2015年前后我国资本市场充斥着一度被监管当局叱责为“野蛮人”、“妖精”和“害人精”的投资机构,那么,在这些投资机构中,除了已为人所知的举牌险资,其实还有很多隐身在复杂金字塔结构中的实质为金融控股公司的金融大鳄。来自内部的中国式内部人 遭遇来自外部的门外举牌的野蛮人(险资),再加上这些兴风作浪的金融大鳄,共同使中国资本市场在那一时期陷入所谓的公司治理困境。因而,上述《决定》和《办法》的出台对于抑制金融大鳄出现这金融控股公司:从准入监管到合规治理
为推动金融控股公司规范发展,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依据《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印发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决定》和《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容易理解,上述《决定》和《办法》的出台,出发点是阻止类似于“明天系”这样的资本系族通过控股包商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缺乏有效风险管控的资金支持,从而快速扩张,甚至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按照中央银行前行长周小川的说法,“为了实现快速扩张,最近十多年,一些大型的企业都想搞金融控股公司,或者说未正式搞金融控股公司而实际在‘插足’金融类公司。原因无非是能支持一定程度的自融,另外就是便于从其他地方获得融资。能快速地变成虚假资本金,可以实现快速扩张、野蛮扩张”。
如果说2015年前后我国资本市场充斥着一度被监管当局叱责为“野蛮人”、“妖精”和“害人精”的投资机构,那么,在这些投资机构中,除了已为人所知的举牌险资,其实还有很多隐身在复杂金字塔结构中的实质为金融控股公司的金融大鳄。来自内部的中国式内部人 遭遇来自外部的门外举牌的野蛮人(险资),再加上这些兴风作浪的金融大鳄,共同使中国资本市场在那一时期陷入所谓的公司治理困境。因而,上述《决定》和《办法》的出台对于抑制金融大鳄出现这重要一环是具有现实意义的。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理解和评价上述《决定》和《办法》的政策制定优点和制度设计不足呢?
第一,这次出台的《决定》和《办法》加强了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准入监管,然而对金融业务监管的事中加强和监管腐败的查处的强调略显不足。
这次出台的《决定》和《办法》中的一个政策亮点在于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监管主体。我们知道,类似于在资本市场对国有企业的收购需要上一级国资部门批准一样,对波及面广、影响力大、外部性较强的金融机构的控股同样需要报批各级金融监管机构。在新出台的《决定》和《办法》中,则将准入监管的主体统一明确为中国人民银行。
然而,对照包商银行的案例,我们不难发现,包商银行治理危机的核心是在监管腐败下对银行业务的监管缺失。换句话说,当包商银行的业务已经做得不像银行业务时,监管当局不仅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两只眼全部闭起来。如果监管当局能够依据审慎原则加强事中监管,使包商银行的每笔业务做得更像银行原本的业务,包商银行的控股股东是谁其实既是重要的,也是不重要的。
尽管上述《决定》和《办法》出台声称“体现了金融业是特许经营行业和依法准入的监管理念,也符合主要国家和地区的通行做法”,但上述准入监管加强无疑会提高成为金融控股公司的门槛,提升一些希望进军金融行业的企业集团的进入壁垒,不利于打破垄断的局面和重要一环是具有现实意义的。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理解和评价上述《决定》和《办法》的政策制定优点和制度设计不足呢?
第一,这次出台的《决定》和《办法》加强了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准入监管,然而对金融业务监管的事中加强和监管腐败的查处的强调略显不足。
这次出台的《决定》和《办法》中的一个政策亮点在于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监管主体。我们知道,类似于在资本市场对国有企业的收购需要上一级国资部门批准一样,对波及面广、影响力大、外部性较强的金融机构的控股同样需要报批各级金融监管机构。在新出台的《决定》和《办法》中,则将准入监管的主体统一明确为中国人民银行。
然而,对照包商银行的案例,我们不难发现,包商银行治理危机的核心是在监管腐败下对银行业务的监管缺失。换句话说,当包商银行的业务已经做得不像银行业务时,监管当局不仅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两只眼全部闭起来。如果监管当局能够依据审慎原则加强事中监管,使包商银行的每笔业务做得更像银行原本的业务,包商银行的控股股东是谁其实既是重要的,也是不重要的。
尽管上述《决定》和《办法》出台声称“体现了金融业是特许经营行业和依法准入的监管理念,也符合主要国家和地区的通行做法”,但上述准入监管加强无疑会提高成为金融控股公司的门槛,提升一些希望进军金融行业的企业集团的进入壁垒,不利于打破垄断的局面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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