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应满足的条......《非财务经理的财务管理》摘录

管理类 日期 2023-07-19
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应满足的条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 000万元。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优惠。

(3)适用15%税率的企业。

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设在横琴新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新增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适用10%税率的企业。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应满足的条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 000万元。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优惠。

(3)适用15%税率的企业。

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设在横琴新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新增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适用10%税率的企业。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1.5 缴纳所得税存在哪些风险

非财务经理需要关注的企业所得税风险如下。

(1)收入所得类风险。

①收入总额风险。

收入不完整,部分应税收入未申报纳税。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比如,企业发生盘盈,属于其他收入范围,但不并入收入总额。比如,不对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等进行调整。比如,在取得相关收入时冲减费用而不作收入,这会造成企业的收入总额减少,从而导致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的减少,进而造成应纳税所得额的虚增,引发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②经营业务收入风险。

收入不具备合规性,收入申报不及时。比如,各种主营业务中以低于正常市场价的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将已实现的收入长期挂往来账或置于账外而未确认收入,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未按税法规定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等。比如,物业管理公司预收业主跨年度的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1.5 缴纳所得税存在哪些风险

非财务经理需要关注的企业所得税风险如下。

(1)收入所得类风险。

①收入总额风险。

收入不完整,部分应税收入未申报纳税。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比如,企业发生盘盈,属于其他收入范围,但不并入收入总额。比如,不对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等进行调整。比如,在取得相关收入时冲减费用而不作收入,这会造成企业的收入总额减少,从而导致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的减少,进而造成应纳税所得额的虚增,引发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②经营业务收入风险。

收入不具备合规性,收入申报不及时。比如,各种主营业务中以低于正常市场价的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将已实现的收入长期挂往来账或置于账外而未确认收入,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未按税法规定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等。比如,物业管理公司预收业主跨年度的物业管理费,在实际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时确认为当期收入。

③其他收入风险。

未将企业取得的罚款、滞纳金、无法支付的长期应付款项、收回以前年度已核销的坏账损失、固定资产盘盈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在“资本公积”项目中反映的债务重组收益、接受捐赠资产,及根据税法规定应在当期确认的其他收入列入收入总额。比如,“坏账准备”“资产减值损失”科目以及企业辅助台账,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营业外收入”科目,结合质保金等长期未付的应付账款情况,未按税法规定确认当期收入。

④利息收入风险。

债权性投资取得利息收入,存在不计、少计收入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的情况;未按税法规定准确划分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国债利息收入,少缴企业所得税;金融企业发放的未逾期贷款,没有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合同确认的利率和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金融企业发放的逾期贷款发生的应收利息,没有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⑤股息和红利收入风险。

对外投资、股息和红利挂往来账不计、少计收入;对会计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与按税法规定确认的投资收益的差异未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或者只调减应纳税所得额而未进行相应调增;将应征企业所得税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混做免征企业所得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少申报企业所得税。物业管理费,在实际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时确认为当期收入。

③其他收入风险。

未将企业取得的罚款、滞纳金、无法支付的长期应付款项、收回以前年度已核销的坏账损失、固定资产盘盈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在“资本公积”项目中反映的债务重组收益、接受捐赠资产,及根据税法规定应在当期确认的其他收入列入收入总额。比如,“坏账准备”“资产减值损失”科目以及企业辅助台账,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营业外收入”科目,结合质保金等长期未付的应付账款情况,未按税法规定确认当期收入。

④利息收入风险。

债权性投资取得利息收入,存在不计、少计收入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的情况;未按税法规定准确划分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国债利息收入,少缴企业所得税;金融企业发放的未逾期贷款,没有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合同确认的利率和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金融企业发放的逾期贷款发生的应收利息,没有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⑤股息和红利收入风险。

对外投资、股息和红利挂往来账不计、少计收入;对会计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与按税法规定确认的投资收益的差异未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或者只调减应纳税所得额而未进行相应调增;将应征企业所得税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混做免征企业所得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少申报企业所得税。⑥视同销售收入风险。

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销售等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用途的,未按税法规定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确认收入。结合相关合同及结算单,查看“生产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核对有无视同销售行为,确认是否有视同销售未申报收入等情况。

⑦政策性搬迁风险。

未在搬迁完成年度进行搬迁清算,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未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而计入搬迁收入;搬迁期间新购置的资产,未按税法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而是将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⑧不征税收入风险。

不符合税法规定的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申报;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不征税收入(如技改专项补贴等)对应发生的支出在税前扣除,未进行纳税调整;对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不征税收入形成的研发费用进行加计扣除;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做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未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没有作为应税收入在取得财政补贴款项的当年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⑨非货币性资产转让风险。

在生产经营中,特别是在改制和投资等业务过程中,转让特许经⑥视同销售收入风险。

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销售等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用途的,未按税法规定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确认收入。结合相关合同及结算单,查看“生产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核对有无视同销售行为,确认是否有视同销售未申报收入等情况。

⑦政策性搬迁风险。

未在搬迁完成年度进行搬迁清算,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未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而计入搬迁收入;搬迁期间新购置的资产,未按税法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而是将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⑧不征税收入风险。

不符合税法规定的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申报;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不征税收入(如技改专项补贴等)对应发生的支出在税前扣除,未进行纳税调整;对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不征税收入形成的研发费用进行加计扣除;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做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未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没有作为应税收入在取得财政补贴款项的当年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⑨非货币性资产转让风险。

在生产经营中,特别是在改制和投资等业务过程中,转让特许经营权、专利权、专利技术、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非货币性资产所有权,未按照公允价值即市场价格正确计算应税收入。

⑩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风险。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事项只进行了会计调整,未进行纳税调整。

(2)税前部分扣除类风险。

①工资薪金支出风险。

第一,工资支付对象不合规,不应包含: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务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原企业职工;无劳动人事关系或劳务派遣关系的其他人员。第二,工资薪金总额不合规,不应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第三,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总额超过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额,超过部分未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第四,企业对已预提而在年度汇缴结束前未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工资在汇缴年度税前扣除,未进行纳税调整。第五,股权激励部分未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②职工福利风险。

企业扣除的职工福利费,超过了工资薪金总额的14%。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支付对象、规定范围等,未进行纳税调整。例如,将职工福利费直接记入成本费用类科目,按计提数、不按实际发生数扣除职工福利费,将上年超限额的职工福利费余额结转本年扣除等。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未单独设置账册,未准确核算。营权、专利权、专利技术、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非货币性资产所有权,未按照公允价值即市场价格正确计算应税收入。

⑩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风险。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事项只进行了会计调整,未进行纳税调整。

(2)税前部分扣除类风险。

①工资薪金支出风险。

第一,工资支付对象不合规,不应包含: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务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原企业职工;无劳动人事关系或劳务派遣关系的其他人员。第二,工资薪金总额不合规,不应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第三,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总额超过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额,超过部分未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第四,企业对已预提而在年度汇缴结束前未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工资在汇缴年度税前扣除,未进行纳税调整。第五,股权激励部分未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②职工福利风险。

企业扣除的职工福利费,超过了工资薪金总额的14%。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支付对象、规定范围等,未进行纳税调整。例如,将职工福利费直接记入成本费用类科目,按计提数、不按实际发生数扣除职工福利费,将上年超限额的职工福利费余额结转本年扣除等。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未单独设置账册,未准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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