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是通过银行信贷以及对收益的利润再投资而......《工业人的未来》摘录

管理类 日期 2022-12-19
而是通过银行信贷以及对收益的“利润再投资”,而为其规模庞大的扩展项目融通资金。

公司内部所有权与经营管理和控制权相分离的过程,在美国凭借[1]贝利和米恩斯十多年前的作品中首次将其描绘为现代工业主义典型[2]的特征性动向而广为大众知悉。后续研究,尤其是马歇尔E.迪莫克的研究已经表明,萧条年代里这一发展一直是在积蓄能量。但是,美国在两权分离这一方向上的实际进展——一直到美国正式参战为止,却似乎还不及战前的英国和希特勒上台前的德国发展得那样迅速和深入。

在美国,至少决定性权力仍然保有在公司自己的管理层手中。而在战前的英国和希特勒上台前的德国,已经是大权旁落,工业体系的决定性权力落入了公司外部的管理者手中——落到了卡特尔、工业联合会、健康保险人最高联合会之类的管理者手中。这些管理者协会的执行秘书或董事,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物价、劳工政策和工薪,在那些位高权重的协会中,诸如英国的铁钢联合会、国际钢铁卡特尔或德国水泥卡特尔,他们甚至还决定着产量和利润边际。虽然这些协会的管理者本身必须向协会成员公司的管理者们负责并接受其控制,但他们却完全超出了持股股东所能控制的范围。德国波特兰水泥卡特尔成员公司之间的水泥配额分配,或英国铁钢联合会成员之间的马口铁配额分配,不仅决定着产量和利润,而且还常常决定着企业的兴亡更替。但是,卡特尔管理者们的权力,除了一种绝对且不受控制的天马行空般的管理意志,再没有任何实质性基础。

不过,倒是在美国,而不是在欧洲,这种管理层权力被官方正式而是通过银行信贷以及对收益的“利润再投资”,而为其规模庞大的扩展项目融通资金。

公司内部所有权与经营管理和控制权相分离的过程,在美国凭借[1]贝利和米恩斯十多年前的作品中首次将其描绘为现代工业主义典型[2]的特征性动向而广为大众知悉。后续研究,尤其是马歇尔E.迪莫克的研究已经表明,萧条年代里这一发展一直是在积蓄能量。但是,美国在两权分离这一方向上的实际进展——一直到美国正式参战为止,却似乎还不及战前的英国和希特勒上台前的德国发展得那样迅速和深入。

在美国,至少决定性权力仍然保有在公司自己的管理层手中。而在战前的英国和希特勒上台前的德国,已经是大权旁落,工业体系的决定性权力落入了公司外部的管理者手中——落到了卡特尔、工业联合会、健康保险人最高联合会之类的管理者手中。这些管理者协会的执行秘书或董事,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物价、劳工政策和工薪,在那些位高权重的协会中,诸如英国的铁钢联合会、国际钢铁卡特尔或德国水泥卡特尔,他们甚至还决定着产量和利润边际。虽然这些协会的管理者本身必须向协会成员公司的管理者们负责并接受其控制,但他们却完全超出了持股股东所能控制的范围。德国波特兰水泥卡特尔成员公司之间的水泥配额分配,或英国铁钢联合会成员之间的马口铁配额分配,不仅决定着产量和利润,而且还常常决定着企业的兴亡更替。但是,卡特尔管理者们的权力,除了一种绝对且不受控制的天马行空般的管理意志,再没有任何实质性基础。

不过,倒是在美国,而不是在欧洲,这种管理层权力被官方正式提升为一种自治的且不受控制的权力。1933年和1934年的《国家恢复法案》(NRA)中的法规,不仅规定了所有工业中必须建立强制性卡特尔,而且还使持股股东失去了法律上的权利。这些法规虽然被最高法院宣布为不符合宪法,并且先前的法律制度也得到了恢复,但是工业现实不可能再走回头路了。在20世纪30年代,相关法规总是更接近于NRA的模式,而不是19世纪公司法的假设或各种经济规定。

欧洲与美国之间的差别不在于政治发展上。在美国,之所以不存在卡特尔,其唯一原因乃在于反托拉斯法之下它们不具有合法性。但是,有利必有弊,反托拉斯法虽然防止了美国工业的卡特尔化,却无疑促进了巨型公司的成长壮大,而在这些巨型公司中,其管理层不受持股股东的控制,不过是成了行政管理者们的卡特尔。在欧洲,只要两三个竞争厂商就可以作为独立的公司达成协议,协定有关价格、工资和销售配额等问题。但是,在美国要达到这样的目的却只有合并一途,舍此无他。因为,虽然限制贸易的联合协议是非法的,但合并却不违法。这样的例子可谓不胜枚举,上到百年老店,下到新兴公司,每一个学习美国商业史的学生对此都可以说耳熟能详,实例信手拈来。这些例子都说明,公司合并是绕开法律壁垒、达成市场营销或价格协定的可选形式。制定反托拉斯法的本意是为了保护那些小型的同类公司,但适得其反的是,它反而成了导致其灭亡的罪魁祸首。因为这样的规定,使得它们失去了作为卡特尔成员而避开竞争从而存活下来的机会。

无论是在美国的巨型公司,还是欧洲的行业联合会或健康保险人最高联合会内部,持股股东都是既没有决策权,也不用担负责任,而提升为一种自治的且不受控制的权力。1933年和1934年的《国家恢复法案》(NRA)中的法规,不仅规定了所有工业中必须建立强制性卡特尔,而且还使持股股东失去了法律上的权利。这些法规虽然被最高法院宣布为不符合宪法,并且先前的法律制度也得到了恢复,但是工业现实不可能再走回头路了。在20世纪30年代,相关法规总是更接近于NRA的模式,而不是19世纪公司法的假设或各种经济规定。

欧洲与美国之间的差别不在于政治发展上。在美国,之所以不存在卡特尔,其唯一原因乃在于反托拉斯法之下它们不具有合法性。但是,有利必有弊,反托拉斯法虽然防止了美国工业的卡特尔化,却无疑促进了巨型公司的成长壮大,而在这些巨型公司中,其管理层不受持股股东的控制,不过是成了行政管理者们的卡特尔。在欧洲,只要两三个竞争厂商就可以作为独立的公司达成协议,协定有关价格、工资和销售配额等问题。但是,在美国要达到这样的目的却只有合并一途,舍此无他。因为,虽然限制贸易的联合协议是非法的,但合并却不违法。这样的例子可谓不胜枚举,上到百年老店,下到新兴公司,每一个学习美国商业史的学生对此都可以说耳熟能详,实例信手拈来。这些例子都说明,公司合并是绕开法律壁垒、达成市场营销或价格协定的可选形式。制定反托拉斯法的本意是为了保护那些小型的同类公司,但适得其反的是,它反而成了导致其灭亡的罪魁祸首。因为这样的规定,使得它们失去了作为卡特尔成员而避开竞争从而存活下来的机会。

无论是在美国的巨型公司,还是欧洲的行业联合会或健康保险人最高联合会内部,持股股东都是既没有决策权,也不用担负责任,而且两者中没有一项是这些持股股东想要的。这两项管理权力实际上都不是源于或可追溯到股票拥有权,也就是个人财产权的。工业体系中的决定性政治当权者,也就是现代公司的管理层(无论是如美国那样名义上是持股股东的公仆,还是如卡特尔及健康保险人最高联合会的管理者们那样与持股股东在法律上完全无关),并不是公司中社会化地联合在一起的个人财产原子的经营代理人。这种权力不是财产代表的权力。经营管理权已成为本源性权力。

当然,这么说实际上仍不过是一种过于谨慎的说法,未足以反映真实情况。不过有一点确凿无疑:现代公司制度的管理层独立于个人财产权的拥有者,不受其控制。而且同样确凿无疑的是:现代公司的股票所有权已不再是任何真正意义上的公司财产,它所代表的只是根据过去的贡献参与将来利润分享的一种受法律保护的既定权力。当今之世,没有人会去购买股票,除非为了得到股票收益,或者是为了从股价升溢中获得更高的期望收益。换句话说,当今的投资者想要的并不是财产权,而是想分享他人行使运营其财产权所带来的股票利润;而所谓他人,也就是指管理层。实际上,持股股东总是将管理层视为公司中真正的主宰,在他们看来,管理层就好像拥有着公司一样持有本源性权力。持股股东只把自己视作极其有限的使用收益权的受益者。

究其根本而言,公司的资产中没有所有权这一情况,其实已在关于公司的法律和制度惯例的陈述中体现出来了。这种变化的一种最激进的法律陈述就是纳粹的公司法,该法把公司视作一种有机的自治性社会实体。这一实体之管理层假“领袖原则”之名义,拥有着直接的、固有的和完全的权力。持股股东则是没有权力的,他只是坐享着由政且两者中没有一项是这些持股股东想要的。这两项管理权力实际上都不是源于或可追溯到股票拥有权,也就是个人财产权的。工业体系中的决定性政治当权者,也就是现代公司的管理层(无论是如美国那样名义上是持股股东的公仆,还是如卡特尔及健康保险人最高联合会的管理者们那样与持股股东在法律上完全无关),并不是公司中社会化地联合在一起的个人财产原子的经营代理人。这种权力不是财产代表的权力。经营管理权已成为本源性权力。

当然,这么说实际上仍不过是一种过于谨慎的说法,未足以反映真实情况。不过有一点确凿无疑:现代公司制度的管理层独立于个人财产权的拥有者,不受其控制。而且同样确凿无疑的是:现代公司的股票所有权已不再是任何真正意义上的公司财产,它所代表的只是根据过去的贡献参与将来利润分享的一种受法律保护的既定权力。当今之世,没有人会去购买股票,除非为了得到股票收益,或者是为了从股价升溢中获得更高的期望收益。换句话说,当今的投资者想要的并不是财产权,而是想分享他人行使运营其财产权所带来的股票利润;而所谓他人,也就是指管理层。实际上,持股股东总是将管理层视为公司中真正的主宰,在他们看来,管理层就好像拥有着公司一样持有本源性权力。持股股东只把自己视作极其有限的使用收益权的受益者。

究其根本而言,公司的资产中没有所有权这一情况,其实已在关于公司的法律和制度惯例的陈述中体现出来了。这种变化的一种最激进的法律陈述就是纳粹的公司法,该法把公司视作一种有机的自治性社会实体。这一实体之管理层假“领袖原则”之名义,拥有着直接的、固有的和完全的权力。持股股东则是没有权力的,他只是坐享着由政府或管理层分派给他的红利;但是他没有投票表决权,尤其没有反对管理层的表决权。这一关于公司的新的法律观念,有意识地否定了契约理论,而公司最初正是据此发展起来的——当然,在纳粹的眼中,这种否定是不可避免的。它也否定了财产作为社会权力的合法性基础这一主张——这是又一个合乎纳粹主义逻辑的步骤。它宣称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在类别上是不同的,由此个人财产所有权也就不能构成对公司财产的所有权。换句话说,它宣告了公司财产已经成为一种全新的、有着本质性差别的东西,而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财产了。

纳粹的公司法与财产的传统法律和政治观念有着根本性的分野甚至彻底的决裂。

尽管纳粹的公司法彻底地抛弃和废除了一切关于财产本质和意义的传统政治假设和信念,但是德国的持股股东们对此似乎毫无觉察,也没有出现任何有关因新法颁布而抛售股票的报道。德国的持股股东们显然认为,新法只不过是承认了一个久已有之的事实,将很久以来已是如此的客观社会现实正式给予了法律的确认而已。

尽管美国目前尚未对其公司法进行任何剧烈的修订变动。不过,正如经验丰富的欧文D.杨所预计的(这位堪称现代职业经理人的最佳代表),曾在十多年前就提议剥夺持股股东对公司财产的法律上的财产资格,并将财产权授予管理层,再向持股股东支付使用其资金的“报酬”。这样一种公司法律观念,比起我们当前的公司法律仅仅只是近乎地描述100年前的公司来说,其对现实的一致性要准确得多。多年以来,美国的持股股东已经逐渐习惯了没有投票表决权的股票——这种股票只体现使用收益权,而不带有财产所有权背后的政治府或管理层分派给他的红利;但是他没有投票表决权,尤其没有反对管理层的表决权。这一关于公司的新的法律观念,有意识地否定了契约理论,而公司最初正是据此发展起来的——当然,在纳粹的眼中,这种否定是不可避免的。它也否定了财产作为社会权力的合法性基础这一主张——这是又一个合乎纳粹主义逻辑的步骤。它宣称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在类别上是不同的,由此个人财产所有权也就不能构成对公司财产的所有权。换句话说,它宣告了公司财产已经成为一种全新的、有着本质性差别的东西,而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财产了。

纳粹的公司法与财产的传统法律和政治观念有着根本性的分野甚至彻底的决裂。

尽管纳粹的公司法彻底地抛弃和废除了一切关于财产本质和意义的传统政治假设和信念,但是德国的持股股东们对此似乎毫无觉察,也没有出现任何有关因新法颁布而抛售股票的报道。德国的持股股东们显然认为,新法只不过是承认了一个久已有之的事实,将很久以来已是如此的客观社会现实正式给予了法律的确认而已。

尽管美国目前尚未对其公司法进行任何剧烈的修订变动。不过,正如经验丰富的欧文D.杨所预计的(这位堪称现代职业经理人的最佳代表),曾在十多年前就提议剥夺持股股东对公司财产的法律上的财产资格,并将财产权授予管理层,再向持股股东支付使用其资金的“报酬”。这样一种公司法律观念,比起我们当前的公司法律仅仅只是近乎地描述100年前的公司来说,其对现实的一致性要准确得多。多年以来,美国的持股股东已经逐渐习惯了没有投票表决权的股票——这种股票只体现使用收益权,而不带有财产所有权背后的政治权力。而且,大萧条时期所颁布的破产法(这一法律通常被持股股东视为对自己有利)明确地将公司财产和公司管理层视为是自治的,而持股股东的财产只是一种对未来利润的要求权。

然而,持股股东地位最急剧的变化已在本次大战中出现,不过不是通过法律的改革,而是通过战时的税收制度。在美英两国,普通持股股东以前的位置现在被政府占据,盈利和亏损都与政府直接利害攸关。这两个国家的战时超额利润税收制度,使得普通股持有者的回报被“冻结”。利润的增长将全部被政府攫取,而当利润下降时,由于高额的公司税,损失也将主要由政府承担——当然持股股东也会在收入上担负一点小小损失。普通股全然成了(至少在此期间)连安全性都极难保证的优选股。普通股以前在股本中所处的地位,已经几乎完全被财政部取而代之了。

如果要找实例说明的话,美国最大的零售公司之一的案例可以说是一个最好的例子。在战前最后一个和平年份,该公司的货物销售额差不多接近10亿美元,这使公司股票的每股净盈利达到7美元。但是在战时超额利润税收制度规定下,持股股东所得红利不能超过每股3.5美元,这只相当于5亿美元年销售额的平均收益。由此,公司就能够在丧失其一半业务的情况下不影响持股股东的股本收益。而另一方面,尽管公司可能兴旺发达,持股股东的回报也不可能增加。所有可能的收益增加都由财政部独享其成,而只要利润不降至低于战前最后一个和平年份的50%以下,所有可能的损失也完全由财政部独立承担。由此,欧文D.杨的提议就变为了现实,普通股持有者真被限定在了其资金的“报酬”之内。权力。而且,大萧条时期所颁布的破产法(这一法律通常被持股股东视为对自己有利)明确地将公司财产和公司管理层视为是自治的,而持股股东的财产只是一种对未来利润的要求权。

然而,持股股东地位最急剧的变化已在本次大战中出现,不过不是通过法律的改革,而是通过战时的税收制度。在美英两国,普通持股股东以前的位置现在被政府占据,盈利和亏损都与政府直接利害攸关。这两个国家的战时超额利润税收制度,使得普通股持有者的回报被“冻结”。利润的增长将全部被政府攫取,而当利润下降时,由于高额的公司税,损失也将主要由政府承担——当然持股股东也会在收入上担负一点小小损失。普通股全然成了(至少在此期间)连安全性都极难保证的优选股。普通股以前在股本中所处的地位,已经几乎完全被财政部取而代之了。

如果要找实例说明的话,美国最大的零售公司之一的案例可以说是一个最好的例子。在战前最后一个和平年份,该公司的货物销售额差不多接近10亿美元,这使公司股票的每股净盈利达到7美元。但是在战时超额利润税收制度规定下,持股股东所得红利不能超过每股3.5美元,这只相当于5亿美元年销售额的平均收益。由此,公司就能够在丧失其一半业务的情况下不影响持股股东的股本收益。而另一方面,尽管公司可能兴旺发达,持股股东的回报也不可能增加。所有可能的收益增加都由财政部独享其成,而只要利润不降至低于战前最后一个和平年份的50%以下,所有可能的损失也完全由财政部独立承担。由此,欧文D.杨的提议就变为了现实,普通股持有者真被限定在了其资金的“报酬”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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