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一种融资行为简单说就是增加公司资本扩展......《股权之道》摘录

管理类 日期 2022-11-07
的一种融资行为,简单说就是增加公司资本、扩展股权。股权转让是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一种股权交易。

下面我们来看一下二者的区别,大家可以看看表4-1。

表4-1 增资扩股与股权转让的区别

1.决定权不同

增资扩股是一种公司行为,决定权在公司股东会,需要股东会特别多数决。股权转让是股东的个人行为,决定权在出让人。

2.签约主体不同

增资扩股的签约主体,一方是公司;另一方是出资人。股权转让的签约主体,一方是股东(出让人),另一方是出资人(受让人)。现实中,这一点特别容易搞混,大家要注意。签约主体错误,会使法律关系变得扑朔迷离,给合同的法律效力打上一个大大的问号。

3.对价不同

增资扩股肯定有对价。股权转让可能有对价,也可能没有对价的一种融资行为,简单说就是增加公司资本、扩展股权。股权转让是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一种股权交易。

下面我们来看一下二者的区别,大家可以看看表4-1。

表4-1 增资扩股与股权转让的区别

1.决定权不同

增资扩股是一种公司行为,决定权在公司股东会,需要股东会特别多数决。股权转让是股东的个人行为,决定权在出让人。

2.签约主体不同

增资扩股的签约主体,一方是公司;另一方是出资人。股权转让的签约主体,一方是股东(出让人),另一方是出资人(受让人)。现实中,这一点特别容易搞混,大家要注意。签约主体错误,会使法律关系变得扑朔迷离,给合同的法律效力打上一个大大的问号。

3.对价不同

增资扩股肯定有对价。股权转让可能有对价,也可能没有对价(例如赠与)。

4.资金流向不同

增资扩股,资金打给公司,公司资产增加。股权转让,资金打给股东个人,公司资产不变。

5.其他股东的权利不同

增资扩股,所有股东有权利参与表决,如果是有限公司,其他股东有优先认购权。股权转让,其他股东没有决定权,但是,如果是有限公司,其他股东有适当的否决权和优先购买权。

综上,增资扩股与股权转让,这两种股权变动方式是截然不同的。

但是,它们又不是互不相干的。在并购重组活动中,经常会把两种方式合在一起使用。即并购方向公司增资一部分,再从原股东受让一部分股权,共同实现最终的参股或控股结果。

二、增资扩股如何操作?

(一)问题

先看两个案例,大家看,这样的操作错在哪里。

案例一:一家创业公司是有限公司,大股东持股80%,另外四个股东各持股5%。公司缺钱,进行股权融资,经与投资人协商,公司估值1000万元,投资人往公司投入200万元,大股东将自己名下20%(例如赠与)。

4.资金流向不同

增资扩股,资金打给公司,公司资产增加。股权转让,资金打给股东个人,公司资产不变。

5.其他股东的权利不同

增资扩股,所有股东有权利参与表决,如果是有限公司,其他股东有优先认购权。股权转让,其他股东没有决定权,但是,如果是有限公司,其他股东有适当的否决权和优先购买权。

综上,增资扩股与股权转让,这两种股权变动方式是截然不同的。

但是,它们又不是互不相干的。在并购重组活动中,经常会把两种方式合在一起使用。即并购方向公司增资一部分,再从原股东受让一部分股权,共同实现最终的参股或控股结果。

二、增资扩股如何操作?

(一)问题

先看两个案例,大家看,这样的操作错在哪里。

案例一:一家创业公司是有限公司,大股东持股80%,另外四个股东各持股5%。公司缺钱,进行股权融资,经与投资人协商,公司估值1000万元,投资人往公司投入200万元,大股东将自己名下20%的股权过户到投资人名下。

案例二:一家公司共有三个股东,其中一个股东起诉另外两个股东,说他们把公司的数百万元资金划到了自己的账下,属于职务侵占,要求返还财产。被告股东答辩称,这些钱是我们借给公司的。同时出示了之前向公司打款的凭证。原告股东说,那些钱是公司增资扩股的时候,他们对公司的投资。但是原告股东没有举出增资扩股的证据,他告诉律师说,当时是几个股东口头说好的,但是后来他们看到公司不好,就把钱抽走了。后来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起诉。

我们看第一个案例,他们的操作显然是错误的。投资人的200万元投到公司,显然是增资扩股,但是股权是大股东一个人拿出来的,相当于股权转让。如果是增资扩股,计算上也是错的。当然,如果大股东愿意出让自己的股权,把得到的钱无偿给到公司,另当别论。

现实中,弄不清增资扩股与股权转让的区别,把两个法律关系混到一起的,比比皆是。

再看案例二,按原告的说法是增资扩股,既然是增资扩股,就需要走必要的法律程序,否则,发生争议,法院只能认定为借贷。

现实中,这种让人啼笑皆非的错误,非常普遍。

相关问题:

(1)增资扩股需要什么样的法律程序?

(2)如何计算估值、出资额和持股数量?的股权过户到投资人名下。

案例二:一家公司共有三个股东,其中一个股东起诉另外两个股东,说他们把公司的数百万元资金划到了自己的账下,属于职务侵占,要求返还财产。被告股东答辩称,这些钱是我们借给公司的。同时出示了之前向公司打款的凭证。原告股东说,那些钱是公司增资扩股的时候,他们对公司的投资。但是原告股东没有举出增资扩股的证据,他告诉律师说,当时是几个股东口头说好的,但是后来他们看到公司不好,就把钱抽走了。后来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起诉。

我们看第一个案例,他们的操作显然是错误的。投资人的200万元投到公司,显然是增资扩股,但是股权是大股东一个人拿出来的,相当于股权转让。如果是增资扩股,计算上也是错的。当然,如果大股东愿意出让自己的股权,把得到的钱无偿给到公司,另当别论。

现实中,弄不清增资扩股与股权转让的区别,把两个法律关系混到一起的,比比皆是。

再看案例二,按原告的说法是增资扩股,既然是增资扩股,就需要走必要的法律程序,否则,发生争议,法院只能认定为借贷。

现实中,这种让人啼笑皆非的错误,非常普遍。

相关问题:

(1)增资扩股需要什么样的法律程序?

(2)如何计算估值、出资额和持股数量?(3)增资扩股操作中应注意些什么问题?

(二)增资扩股正常程序

增资扩股的程序必须合法,相关法律手续必须规范,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增资扩股的正常操作程序如下。

1.初步意向

公司全体股东或主要股东沟通,形成增资扩股意向,初步明确是内部增资还是外部增资。

3.形成方案

公司与出资人(不论是内部出资人还是外部出资人)谈判、沟通,形成增资扩股方案。方案的核心,是增多少,什么价格。价格又涉及公司估值。关于公司估值,后面再讲。

这一步,可以签订意向协议,待公司内部法律程序完毕后签订正式协议;也可以签订正式增资扩股协议,约定待公司内部法律程序完成后生效。

3.通过方案

股东会特别多数决通过增资扩股方案。

4.放弃优先认购

若是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发起人协议对优先认购有约定的,(3)增资扩股操作中应注意些什么问题?

(二)增资扩股正常程序

增资扩股的程序必须合法,相关法律手续必须规范,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增资扩股的正常操作程序如下。

1.初步意向

公司全体股东或主要股东沟通,形成增资扩股意向,初步明确是内部增资还是外部增资。

3.形成方案

公司与出资人(不论是内部出资人还是外部出资人)谈判、沟通,形成增资扩股方案。方案的核心,是增多少,什么价格。价格又涉及公司估值。关于公司估值,后面再讲。

这一步,可以签订意向协议,待公司内部法律程序完毕后签订正式协议;也可以签订正式增资扩股协议,约定待公司内部法律程序完成后生效。

3.通过方案

股东会特别多数决通过增资扩股方案。

4.放弃优先认购

若是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发起人协议对优先认购有约定的,应当由享有优先认购权的股东书面确认放弃优先认购权。

可以专门写一份声明,也可以将放弃的意思表示写入会议记录,股东在上面签字。

其实,不认购的意思表示,在初步沟通的时候已经明确,否则也不会找其他出资人了。但是,进入实际操作环节,手续不能少。

5.协议生效、履行

增资扩股协议正式签订,或者生效,出资人根据协议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向出资人出具收据,会计做相应的账务处理,公司办理相应的股权登记手续,向出资人签发持股凭证,记入(修改)股东名册。

(三)增资扩股数量计算

1.有限公司持股比例的增减

总体上讲,根据增资扩股方案,出资人增加一定的持股比例,其他股东原有持股比例相应的减少,增多少便减多少,这就是人们常说的“稀释”。

如果新增出资由原股东同比认购,很简单,不论增多少,大家的持股比例不变。

如果由新股东认购,或者由原股东不同比认购,或者新老股东共同认购,则该增的增,该减的减,最后得出各自的持股比例。总之,总持股比例为100%不变。应当由享有优先认购权的股东书面确认放弃优先认购权。

可以专门写一份声明,也可以将放弃的意思表示写入会议记录,股东在上面签字。

其实,不认购的意思表示,在初步沟通的时候已经明确,否则也不会找其他出资人了。但是,进入实际操作环节,手续不能少。

5.协议生效、履行

增资扩股协议正式签订,或者生效,出资人根据协议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向出资人出具收据,会计做相应的账务处理,公司办理相应的股权登记手续,向出资人签发持股凭证,记入(修改)股东名册。

(三)增资扩股数量计算

1.有限公司持股比例的增减

总体上讲,根据增资扩股方案,出资人增加一定的持股比例,其他股东原有持股比例相应的减少,增多少便减多少,这就是人们常说的“稀释”。

如果新增出资由原股东同比认购,很简单,不论增多少,大家的持股比例不变。

如果由新股东认购,或者由原股东不同比认购,或者新老股东共同认购,则该增的增,该减的减,最后得出各自的持股比例。总之,总持股比例为100%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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