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律规定
通常情况下,人们会考虑对股东知情权进行限制,以保障公司正常运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你要是用协议或章程“实质性剥夺”股东的知情权,那你的这个条款无效,法律不支持。
什么叫“实质性剥夺”?我的理解是,你把知情权完全给他屏蔽了,就不行。为保护公司商业秘密,适当限制,同时留有保障股东知情权的通道,应该是可以的。
3.实战建议
有限公司,最好通过股东协议对股东知情权的行使方式和范围进行适当限制,但并不剥夺股东知情权,在维护股东权益的同时,保障公司正常发展。
以下思路,可以供你参考。
(1)正常情况下,股东不能查账,但是约定保障股东知情权的方式。例如,以比较公允的程序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大家根据审计报告了解公司财务情况。
(2)特殊情况下,股东可以查账,但是限制查询范围。比如说不能随便查原始凭证。本来公司法就没有规定查账的具体内容,只是一些地方高级人民法院的文件里面,把它扩大到了原始凭证。2.法律规定
通常情况下,人们会考虑对股东知情权进行限制,以保障公司正常运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你要是用协议或章程“实质性剥夺”股东的知情权,那你的这个条款无效,法律不支持。
什么叫“实质性剥夺”?我的理解是,你把知情权完全给他屏蔽了,就不行。为保护公司商业秘密,适当限制,同时留有保障股东知情权的通道,应该是可以的。
3.实战建议
有限公司,最好通过股东协议对股东知情权的行使方式和范围进行适当限制,但并不剥夺股东知情权,在维护股东权益的同时,保障公司正常发展。
以下思路,可以供你参考。
(1)正常情况下,股东不能查账,但是约定保障股东知情权的方式。例如,以比较公允的程序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大家根据审计报告了解公司财务情况。
(2)特殊情况下,股东可以查账,但是限制查询范围。比如说不能随便查原始凭证。本来公司法就没有规定查账的具体内容,只是一些地方高级人民法院的文件里面,把它扩大到了原始凭证。(3)极端情况下,限定查账人。例如,股东有正当理由怀疑自己的权益受损,要查账,而且要查凭证,可以查,但是你必须聘请律师、会计师来查。律师、会计师是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专业人员,他们侵害公司商业秘密的可能性大为降低。
以上约定,或者规定,应该是合法的。
当然,理论上讲,不论你怎么约定,似乎都有风险,就是法院认为你的约定违法,不认可。
这是个概率问题。大家都是成年人,理性的人,先约好,再做事。作为股东,他可以不同意,但是他同意了,后来又反悔,诉诸法院,这个概率有多少?诉诸法院后,法院判决约定无效,这个概率又有多少?
你懂了吗?该约定的,还得约定。这个思路很重要,公司实践中的好多事情,都可以本着这种思路处理。
股份公司不用怕。前面讲过,股份公司的股东只能看财务报告,不能查账,问题不大。
当然,我也遇到过,有老板跟我讲,股东看财务报告他也受不了。我告诉他,要真是这样,你就别分散股权了,退回到“个体户”的状态,自己持股就行了。
(五)特殊股东处分权限制
1.问题:特殊股东处分股权,影响企业的发展(3)极端情况下,限定查账人。例如,股东有正当理由怀疑自己的权益受损,要查账,而且要查凭证,可以查,但是你必须聘请律师、会计师来查。律师、会计师是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专业人员,他们侵害公司商业秘密的可能性大为降低。
以上约定,或者规定,应该是合法的。
当然,理论上讲,不论你怎么约定,似乎都有风险,就是法院认为你的约定违法,不认可。
这是个概率问题。大家都是成年人,理性的人,先约好,再做事。作为股东,他可以不同意,但是他同意了,后来又反悔,诉诸法院,这个概率有多少?诉诸法院后,法院判决约定无效,这个概率又有多少?
你懂了吗?该约定的,还得约定。这个思路很重要,公司实践中的好多事情,都可以本着这种思路处理。
股份公司不用怕。前面讲过,股份公司的股东只能看财务报告,不能查账,问题不大。
当然,我也遇到过,有老板跟我讲,股东看财务报告他也受不了。我告诉他,要真是这样,你就别分散股权了,退回到“个体户”的状态,自己持股就行了。
(五)特殊股东处分权限制
1.问题:特殊股东处分股权,影响企业的发展几个人合伙创业,你负责研发,我负责生产,他负责营销,这往往都是商量好的,没有这几个人,就不会开这家公司。
假如,干了半年,公司出现问题,或者股东出现分歧,你把股权一转让,走了,剩下我们怎么办?理论上我们可以再找一个负责技术研发的股东,可是谈何容易?重复投入的成本呢?时间成本呢?还有,你走了,前期的研发成果在你脑子里,也带走了,理论上我们可以找你打官司,说你侵权,实际上这是很难操作的。
你把股权转让了,人不走,继续担任职务,我们也不放心呀。
2.实战建议
因此,应当在股东协议里面对特殊股东股权转让进行限制性约定。
例如:在公司成立后5年内,事业合伙人股东非经其他股东三分之二多数同意,不得转让自己名下的股权。
前述比例,一般是指股东人头数而不是股权,也可以规定为人头和股权都需要达到一定比例。
当然,这种限制,是有条件的。如果你彻底剥夺了股东的股权处分权,例如,规定公司的股东一律不得转让股权,或者非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不得转让股权,就有可能被认为是无效。再说,对股权处分权限制太严了,不一定合理,对公司,对大家,都没什么好处。
(六)谨慎挑战同股不同权几个人合伙创业,你负责研发,我负责生产,他负责营销,这往往都是商量好的,没有这几个人,就不会开这家公司。
假如,干了半年,公司出现问题,或者股东出现分歧,你把股权一转让,走了,剩下我们怎么办?理论上我们可以再找一个负责技术研发的股东,可是谈何容易?重复投入的成本呢?时间成本呢?还有,你走了,前期的研发成果在你脑子里,也带走了,理论上我们可以找你打官司,说你侵权,实际上这是很难操作的。
你把股权转让了,人不走,继续担任职务,我们也不放心呀。
2.实战建议
因此,应当在股东协议里面对特殊股东股权转让进行限制性约定。
例如:在公司成立后5年内,事业合伙人股东非经其他股东三分之二多数同意,不得转让自己名下的股权。
前述比例,一般是指股东人头数而不是股权,也可以规定为人头和股权都需要达到一定比例。
当然,这种限制,是有条件的。如果你彻底剥夺了股东的股权处分权,例如,规定公司的股东一律不得转让股权,或者非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不得转让股权,就有可能被认为是无效。再说,对股权处分权限制太严了,不一定合理,对公司,对大家,都没什么好处。
(六)谨慎挑战同股不同权1.同股不同权的法律障碍
在股权文化中,同股同权是常态,同股不同权是特殊情况。我国《公司法》允许同股不同权的几种情形:
(1)有限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有限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
(3)有限公司,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4)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看到了吗?法律适当允许同股不同权,但是,法律的要求是很严格的。
那为什么对于股份公司,法律规定可以由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红呢?因为法律考虑到股份公司的股东很多,很难做出全体股东一致约定。
而且,股份公司,章程可以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红,主要是为“优先股”留余地,不是说你随便可以规定分红比例的。1.同股不同权的法律障碍
在股权文化中,同股同权是常态,同股不同权是特殊情况。我国《公司法》允许同股不同权的几种情形:
(1)有限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有限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
(3)有限公司,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4)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看到了吗?法律适当允许同股不同权,但是,法律的要求是很严格的。
那为什么对于股份公司,法律规定可以由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红呢?因为法律考虑到股份公司的股东很多,很难做出全体股东一致约定。
而且,股份公司,章程可以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红,主要是为“优先股”留余地,不是说你随便可以规定分红比例的。关于股份公司的表决权行使比例,《公司法》根本就没说你可以自行规定。很多人玩同股不同权,主要就是针对表决权。法律根本就没有授权,你如何玩?
2.同股不同权的现实障碍
这里我要强调的是,尽管法律允许一定程度的同股不同权,但是,股权多数决非常科学且符合人性。人为割裂,对股东不公平,对公司也不一定有好处。
某些股东的特权,如特殊的分红权,特殊的投票权,特殊的不稀释条款,等等,极有可能锁死公司的发展。
再说一点,通过协议约定,设立“AB”股权,改变股权多数决的原则。
3.实战建议:创业者一般不要挑战同股不同权
我们很多专业人士,特别喜欢宣扬这种特殊手段,什么“马云只有7%的股份,为什么能够掌控阿里巴巴”云云,认为这是本事。
我们很多创业者,特别热衷于追逐这种特殊规则,总想自己出更少的钱,从外部融更多的资,而公司始终由自己掌控,似乎认为这样做很聪明,很巧妙。实际上,弄不好就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我们要做的是,尽量在同股同权的规则下,能够掌控公司。事实上,绝大多数情况下,这是完全可以做到的。关于股份公司的表决权行使比例,《公司法》根本就没说你可以自行规定。很多人玩同股不同权,主要就是针对表决权。法律根本就没有授权,你如何玩?
2.同股不同权的现实障碍
这里我要强调的是,尽管法律允许一定程度的同股不同权,但是,股权多数决非常科学且符合人性。人为割裂,对股东不公平,对公司也不一定有好处。
某些股东的特权,如特殊的分红权,特殊的投票权,特殊的不稀释条款,等等,极有可能锁死公司的发展。
再说一点,通过协议约定,设立“AB”股权,改变股权多数决的原则。
3.实战建议:创业者一般不要挑战同股不同权
我们很多专业人士,特别喜欢宣扬这种特殊手段,什么“马云只有7%的股份,为什么能够掌控阿里巴巴”云云,认为这是本事。
我们很多创业者,特别热衷于追逐这种特殊规则,总想自己出更少的钱,从外部融更多的资,而公司始终由自己掌控,似乎认为这样做很聪明,很巧妙。实际上,弄不好就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我们要做的是,尽量在同股同权的规则下,能够掌控公司。事实上,绝大多数情况下,这是完全可以做到的。
管理类 / 日期:2024-03-11
理解那个东西,但是我已经发现,他的信息距离和我越来越近了。因为他不再看《舟山晚报》,我也不再看《新民晚报》了,我们看的都是腾讯新闻App,看新闻头条,他也看我的朋友圈。所以信息高速一旦被打通了,一、二线和三、四线城市之间的认知壁垒也逐渐被打破了。要掌握70%~80%的都市消费,其实就是掌握两亿中产阶层。像分众这样的公司,之所以能够覆盖78%有家庭汽车的、80
管理类 / 日期:2024-03-11
实现资产最大限度的增值。一些合伙人可以通过“股权转让”等资产重组方式退出。二、退出如何结算当合伙人退出公司后,其所持的股权应该按照一定的形式退出。一方面对于继续在公司里做事的其他合伙人更公平;另一方面也便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而合伙人退出之后,如何结算也是一个问题。一般采用三种方法:估值法、参考相关法律、另外约定。估值法,即当合伙人中途退出,退出时公司可以按
管理类 / 日期:2022-10-30
为了更好地从企业发展的角度来审视管理者在企业运作中的重要性,德鲁克列举了福特汽车公司的兴起、衰落和复兴的实例。亨利·福特早在1905年时,尚一贫如洗。但仅仅在15年以后,他就建立了一个世界上最大和获利最丰的制造业企业——福特汽车公司。当时,福特汽车公司在美国汽车市场上独占鳌头,在全世界的汽车市场上也占据着首屈一指的地位,累计盈余高达10亿美元。然而,福特的辉
管理类 / 日期:2022-10-30
1.2.6 应收款超常风险:坏账损失风险剧增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业务,应向购买单位收取的款项。非财务经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关注应收款超常问题,如表1-5所示。表1-5 应收款超常非财务经理应对应收款超常风险的防范措施如下:加强销售过程控制和账款余额控制,完善合同签订及有关账款确认手续,加强账龄的分析和管理,建立应收账款催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