贴给食堂,另一半由员工自己掏钱(在伙食补助里扣),按他的消费额发放外派伙食补助。
华为鼓励员工吃饱吃好,保障身体健康,伙食费由伙委会统一管理,如果有结余,可以组织集体聚餐,鼓励员工给保姆、司机小费;如果超出伙食标准上限,超出部分要由员工支付。
另外,华为近几年考虑全球化食堂问题,可以向外籍员工开放,使食堂变得市场化了。
华为也逐步简化福利管理,部分发达国家(如美国、西欧等)取消家属伙食补助,其中艰苦补助等级也为最低等级(额度为零)。
还有一些中方外派人员完全Local化(本地化),就是签订当地合同,薪酬结构和福利都参照海外当地国的情况。
再举一个国际化企业的例子,除了基本工资外,其海外的津贴、补贴如下:
●中方外派海外子公司总经理岗位补贴(USD/人/月):500美元,主要是用于工作开展必需的对外交往和通信等支出。
●艰苦地区津贴:根据各国的实际情况,将部分条件较艰苦的国家分为六类,其津贴标准(CNY/人/月)如下:一类3500元、二类6800元、三类10500元、四类16000元、五类20500元、六类24500元。
●交通补贴(USD/人/月):非艰苦类及一类艰苦地区450美元;二类及以上艰苦地区650美元。贴给食堂,另一半由员工自己掏钱(在伙食补助里扣),按他的消费额发放外派伙食补助。
华为鼓励员工吃饱吃好,保障身体健康,伙食费由伙委会统一管理,如果有结余,可以组织集体聚餐,鼓励员工给保姆、司机小费;如果超出伙食标准上限,超出部分要由员工支付。
另外,华为近几年考虑全球化食堂问题,可以向外籍员工开放,使食堂变得市场化了。
华为也逐步简化福利管理,部分发达国家(如美国、西欧等)取消家属伙食补助,其中艰苦补助等级也为最低等级(额度为零)。
还有一些中方外派人员完全Local化(本地化),就是签订当地合同,薪酬结构和福利都参照海外当地国的情况。
再举一个国际化企业的例子,除了基本工资外,其海外的津贴、补贴如下:
●中方外派海外子公司总经理岗位补贴(USD/人/月):500美元,主要是用于工作开展必需的对外交往和通信等支出。
●艰苦地区津贴:根据各国的实际情况,将部分条件较艰苦的国家分为六类,其津贴标准(CNY/人/月)如下:一类3500元、二类6800元、三类10500元、四类16000元、五类20500元、六类24500元。
●交通补贴(USD/人/月):非艰苦类及一类艰苦地区450美元;二类及以上艰苦地区650美元。●战乱补贴(USD/人/月):一类国家战乱补贴9800元;二类国家战乱补贴3800元。
除了以上四类外,还有安置费、出国补贴、配偶补贴、年终奖金等。
③外派人员的薪资发放与个税缴纳
中资企业人员的外派,其薪资发放,以及个人所得税申报和缴纳等问题尤其值得注意,其中涉及派驻国、派出国的税收管辖权协调和税收协定的适用,关系到派驻国税法和征管的实际执行,也关系到中国对个人所得境内外的区分、税法和征管的具体理解执行,更直接影响“走出去”企业在境外的经营成果和税收利益。
北京税海之星税务咨询有限公司创始人、“一带一路”资深国际税收实务专家梁红星曾在《“一带一路”战略下:中国大企业外派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探讨》中进行过深入的分析,其中有不少观点值得“走出去”的中国企业进行参考。
(1)薪资发放与个人所得税缴纳现状
中方外派人员因其根本的经济利益仍在中国境内,如购房买车、子女教育、赡养老人和社会保险等,因此在中国境内一般是发放大部分工资,包括缴纳“五险一金”,由中国的外派单位履行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
派驻国多数是发展中国家,由于当地的通货膨胀、外汇管制,以●战乱补贴(USD/人/月):一类国家战乱补贴9800元;二类国家战乱补贴3800元。
除了以上四类外,还有安置费、出国补贴、配偶补贴、年终奖金等。
③外派人员的薪资发放与个税缴纳
中资企业人员的外派,其薪资发放,以及个人所得税申报和缴纳等问题尤其值得注意,其中涉及派驻国、派出国的税收管辖权协调和税收协定的适用,关系到派驻国税法和征管的实际执行,也关系到中国对个人所得境内外的区分、税法和征管的具体理解执行,更直接影响“走出去”企业在境外的经营成果和税收利益。
北京税海之星税务咨询有限公司创始人、“一带一路”资深国际税收实务专家梁红星曾在《“一带一路”战略下:中国大企业外派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探讨》中进行过深入的分析,其中有不少观点值得“走出去”的中国企业进行参考。
(1)薪资发放与个人所得税缴纳现状
中方外派人员因其根本的经济利益仍在中国境内,如购房买车、子女教育、赡养老人和社会保险等,因此在中国境内一般是发放大部分工资,包括缴纳“五险一金”,由中国的外派单位履行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
派驻国多数是发展中国家,由于当地的通货膨胀、外汇管制,以及税收征管的不完善,当地公司一般按当地的社会平均工薪的最低标准,给外派人员发放较低的薪资(名义工资),同时缴纳最低的当地强制社会保险,当地公司代扣代缴外派人员的个人所得税,且大部分是由当地公司承担。这种情况下,中方外派人员在中国外派单位继续保留其长期劳动合同,为符合派驻国当地的劳工相关法律,同时在当地公司也签订劳动合同。
(2)薪资所得来源地分析
根据国际税法管辖权的一般原理,判定个人薪资所得的来源地关键是认定实际劳务发生地(或实际用工地)。
中方企业外派人员的劳务发生地判断主要是看其在派驻国是否有法律机构或相对固定的工作地点,是否在派驻国构成了当地的纳税居民,如在当地注册了子公司、分公司或联营体等机构,或被派驻国税务机关判断构成了纳税居民,如在当地的工程项目构成PE,而且中方外派人员就是在这种纳税居民条件下工作,这个工作场所就是中国外派人员的劳务发生地。
根据国际税收相关条文,只有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中方外派人员应仅由派出国(中国)征税,派驻国不得征税:在一个年度内停留累计时间不超过183天;其报酬不是为派驻国的雇主或代表该雇主支付的;该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派驻国的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负担的。可以看到,限制或者否定派驻国优先行使来源地管辖权的条件非常苛刻,只有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排他的条件下,派驻国才不得征税,派出国(中国)才能独享居民管辖权。及税收征管的不完善,当地公司一般按当地的社会平均工薪的最低标准,给外派人员发放较低的薪资(名义工资),同时缴纳最低的当地强制社会保险,当地公司代扣代缴外派人员的个人所得税,且大部分是由当地公司承担。这种情况下,中方外派人员在中国外派单位继续保留其长期劳动合同,为符合派驻国当地的劳工相关法律,同时在当地公司也签订劳动合同。
(2)薪资所得来源地分析
根据国际税法管辖权的一般原理,判定个人薪资所得的来源地关键是认定实际劳务发生地(或实际用工地)。
中方企业外派人员的劳务发生地判断主要是看其在派驻国是否有法律机构或相对固定的工作地点,是否在派驻国构成了当地的纳税居民,如在当地注册了子公司、分公司或联营体等机构,或被派驻国税务机关判断构成了纳税居民,如在当地的工程项目构成PE,而且中方外派人员就是在这种纳税居民条件下工作,这个工作场所就是中国外派人员的劳务发生地。
根据国际税收相关条文,只有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中方外派人员应仅由派出国(中国)征税,派驻国不得征税:在一个年度内停留累计时间不超过183天;其报酬不是为派驻国的雇主或代表该雇主支付的;该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派驻国的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负担的。可以看到,限制或者否定派驻国优先行使来源地管辖权的条件非常苛刻,只有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排他的条件下,派驻国才不得征税,派出国(中国)才能独享居民管辖权。从实际情况看,中国外派境外员工一般都是其在派驻国当地法律机构或相对固定场所直接关联且实际工作,这就是派驻国税务机关判定中方外派人资薪资来源地的根本依据。同时,中方外派人员在当地法律机构的用工合同和“工作签”也是判断的形式要件。
中方外派人员无论持有“工作签”在派驻国实际居留超过双边税收协定或该国的税法规定的期限(如183天),还是以“商务签”或“旅游签”的形式进入派驻国,其在派驻国“临时逗留”超过双边税收协定或该国的税法规定的期限(如183天),都同样将被认定为是派驻国的纳税居民,进而判断其工资薪金所得来源于派驻国。
《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8月12日国税发〔1998〕126号文件印发,根据2016年5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的决定》和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规定:
“纳税人受雇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政府部门并派往境外工作,其所得由境内派出单位支付或负担的,境内派出单位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税款由境内派出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其所得由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支付、负担的,可委托其境内派出(投资)机构代征税款。”
“上述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是指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政府部门所属的境外分支机构、使(领)馆、子公司、代表处等。”从实际情况看,中国外派境外员工一般都是其在派驻国当地法律机构或相对固定场所直接关联且实际工作,这就是派驻国税务机关判定中方外派人资薪资来源地的根本依据。同时,中方外派人员在当地法律机构的用工合同和“工作签”也是判断的形式要件。
中方外派人员无论持有“工作签”在派驻国实际居留超过双边税收协定或该国的税法规定的期限(如183天),还是以“商务签”或“旅游签”的形式进入派驻国,其在派驻国“临时逗留”超过双边税收协定或该国的税法规定的期限(如183天),都同样将被认定为是派驻国的纳税居民,进而判断其工资薪金所得来源于派驻国。
《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8月12日国税发〔1998〕126号文件印发,根据2016年5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的决定》和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规定:
“纳税人受雇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政府部门并派往境外工作,其所得由境内派出单位支付或负担的,境内派出单位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税款由境内派出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其所得由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支付、负担的,可委托其境内派出(投资)机构代征税款。”
“上述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是指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政府部门所属的境外分支机构、使(领)馆、子公司、代表处等。”从目前实践来看,绝大多数中国税务机关是以上文,以及以中方外派员工的工资薪金支付地和承担地为依据,进而实施来源地管辖权,即在中国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中方外派员工的实际工作地或固定场所并不在中国,而是在境外的派驻国。也就是说,其实际劳务发生地与中国外派单位并不关联。
只有上述国际税收惯例中停留时间、工资薪金支付地、承担地三个条件同时满足,才能判断中方外派员工工资薪金来源于中国。在实际停留时间条件不满足,工资薪金支付地和承担地两个条件的形式上满足,简单判断中方外派员工的工资薪金来源于中国,这不符合国际税收惯例,容易引起派驻国与派出国就税源征管的纠纷。简言之,中方外派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只有一个税源,只能由派驻国负责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其派出国(中国)不应征收。
(3)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分析
一般来说,由行使税收来源地管辖权的国家(派驻国)实行源泉扣缴制,即为了便于税收征管,由工资薪金发放的单位来进行代扣代缴。
与此对应,因中国外派员工的国籍或长久居所(户籍)在中国,居民国(中国)对外派境外工作人员也可以行使居民管辖权,但是该居民管辖权应从属东道国来源地管辖权。由行使居民管辖权国家(中国)按双边税收协定,或按本国税法,将境外个人所得进行汇算清缴,进而对境外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进行抵扣。
具体来说,中方外派境外个人从派驻国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准从目前实践来看,绝大多数中国税务机关是以上文,以及以中方外派员工的工资薪金支付地和承担地为依据,进而实施来源地管辖权,即在中国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中方外派员工的实际工作地或固定场所并不在中国,而是在境外的派驻国。也就是说,其实际劳务发生地与中国外派单位并不关联。
只有上述国际税收惯例中停留时间、工资薪金支付地、承担地三个条件同时满足,才能判断中方外派员工工资薪金来源于中国。在实际停留时间条件不满足,工资薪金支付地和承担地两个条件的形式上满足,简单判断中方外派员工的工资薪金来源于中国,这不符合国际税收惯例,容易引起派驻国与派出国就税源征管的纠纷。简言之,中方外派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只有一个税源,只能由派驻国负责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其派出国(中国)不应征收。
(3)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分析
一般来说,由行使税收来源地管辖权的国家(派驻国)实行源泉扣缴制,即为了便于税收征管,由工资薪金发放的单位来进行代扣代缴。
与此对应,因中国外派员工的国籍或长久居所(户籍)在中国,居民国(中国)对外派境外工作人员也可以行使居民管辖权,但是该居民管辖权应从属东道国来源地管辖权。由行使居民管辖权国家(中国)按双边税收协定,或按本国税法,将境外个人所得进行汇算清缴,进而对境外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进行抵扣。
具体来说,中方外派境外个人从派驻国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准
管理类 / 日期:2024-03-11
理解那个东西,但是我已经发现,他的信息距离和我越来越近了。因为他不再看《舟山晚报》,我也不再看《新民晚报》了,我们看的都是腾讯新闻App,看新闻头条,他也看我的朋友圈。所以信息高速一旦被打通了,一、二线和三、四线城市之间的认知壁垒也逐渐被打破了。要掌握70%~80%的都市消费,其实就是掌握两亿中产阶层。像分众这样的公司,之所以能够覆盖78%有家庭汽车的、80
管理类 / 日期:2024-03-11
实现资产最大限度的增值。一些合伙人可以通过“股权转让”等资产重组方式退出。二、退出如何结算当合伙人退出公司后,其所持的股权应该按照一定的形式退出。一方面对于继续在公司里做事的其他合伙人更公平;另一方面也便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而合伙人退出之后,如何结算也是一个问题。一般采用三种方法:估值法、参考相关法律、另外约定。估值法,即当合伙人中途退出,退出时公司可以按
管理类 / 日期:2022-10-22
处理、实施规模化采购(见图5-5)。图5-5 梓橦宫药业采购部客户维度目标回答部门战略地图问题清单还需要设定内部运营维度的目标,该维度目标设定可通过价值树模型分解实现。如图5-6所示,梓橦宫药业采购部门一共设定出13个内部运营目标。处理、实施规模化采购(见图5-5)。图5-5 梓橦宫药业采购部客户维度目标回答部门战略地图问题清单还需要设定内部运营维度的目标,
管理类 / 日期:2022-10-22
取得方式,制订合理的采购计划,确保存货处于最佳库存状态。该环节的主要风险是存货预算编制不科学、采购计划不合理,可能导致存货积压或短缺。2)存货验收入库环节的目标是保证入库存货数量、质量符合合同及其他适用标准。该环节的主要风险是验收程序不规范、标准不明确,可能导致数量克扣、以次充好、账实不符。3)仓储保管环节的目标是保证存货安全、完整及避免价值贬损。该环节的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