率间并无显著关系但在进一步区分征税执法机......《企业的策略调整》摘录

管理类 日期 2022-3-24
率间并无显著关系。但在进一步区分征税执法机构(国税、地税局)后,我们发现企业规模每增加1%,国税的实际税率增加0.4个百分点,而地税实际税率反而降低2.1个百分点。这说明对于那些大型企业,政治力量所带来的税收方面的好处主要体现在由地税局执法税种上,背后反映的可能是地方政府间通过税收优惠政策而展开的竞争(Oates, 1972);而国税局一方面受地方政府干预程度低,另一方面向上负责的管理模式也会强化其税收执法力度,因此在企业规模对实际税率的影响中,大型企业的政治成本效果更为主导,表现为大型企业面临更高的国税税率。

企业规模对实际税率的两种截然相反影响,一方面可能正如本章讨论的,是源于国税、地税局的执法机构差异,但另一方面也有可能是源于国税、地税的税种本身差异。如果是后一种情况,则意味着给定同一税种,无论是国税局还是地税局执法,都不会改变企业规模对实际税率的影响。为了排除这种可能性,我们利用2002年的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做自然实验。对征管范围的一刀切的政策规定,使得大部分企业(央企和外资企业除外)仅仅由于成立时间的不同而被分别纳入两套征税机构的征管范围内。这种“同一税种,不同征管机构”的对比使得我们可以排除税种影响干扰。在控制行业、地区、成立时间等变量后,我们发现在由国税局、地税局分别征管的企业间,企业规模对于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影响差异仍显著存在,这说明国税、地税局执法机构的不同才是本质原因。

企业规模对国税、地税实际税率的异质性影响,还引发我们进一步探究其影响渠道。无论是政治成本理论还是政治力量理论,都认为率间并无显著关系。但在进一步区分征税执法机构(国税、地税局)后,我们发现企业规模每增加1%,国税的实际税率增加0.4个百分点,而地税实际税率反而降低2.1个百分点。这说明对于那些大型企业,政治力量所带来的税收方面的好处主要体现在由地税局执法税种上,背后反映的可能是地方政府间通过税收优惠政策而展开的竞争(Oates, 1972);而国税局一方面受地方政府干预程度低,另一方面向上负责的管理模式也会强化其税收执法力度,因此在企业规模对实际税率的影响中,大型企业的政治成本效果更为主导,表现为大型企业面临更高的国税税率。

企业规模对实际税率的两种截然相反影响,一方面可能正如本章讨论的,是源于国税、地税局的执法机构差异,但另一方面也有可能是源于国税、地税的税种本身差异。如果是后一种情况,则意味着给定同一税种,无论是国税局还是地税局执法,都不会改变企业规模对实际税率的影响。为了排除这种可能性,我们利用2002年的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做自然实验。对征管范围的一刀切的政策规定,使得大部分企业(央企和外资企业除外)仅仅由于成立时间的不同而被分别纳入两套征税机构的征管范围内。这种“同一税种,不同征管机构”的对比使得我们可以排除税种影响干扰。在控制行业、地区、成立时间等变量后,我们发现在由国税局、地税局分别征管的企业间,企业规模对于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影响差异仍显著存在,这说明国税、地税局执法机构的不同才是本质原因。

企业规模对国税、地税实际税率的异质性影响,还引发我们进一步探究其影响渠道。无论是政治成本理论还是政治力量理论,都认为企业规模的差异是通过影响政企关联程度而最终影响企业面临的实际税率。此外,不同于西方发达国家“基于市场”(market-based)的经济运行框架,发展中国家的制度环境更多是“基于关系”(relatioship-based)(Raja ad Zigales, 1998; 2003),这一点在东亚国家尤为明显(Gomez ad Jomo, 1997; 1998; Gomez, 2002; Adhikari et al., 2006),这也意味着在这些国家政企关系对于企业具有更大影响。由于本章使用的数据中政企关系可以量化到不同企业间,以及单个企业与多个政府部门之间(其中包括与税务部门的关系),这使得我们可以逐项考察“企业规模—政企关系—实际税率”这一链条上的各个环节。结果显示,大型企业往往能够拥有更好的政企关系,Probit回归结果表明企业规模增加1%,企业报告其与税务部门关系良好的概率提高2.4个百分点。虽然大型企业普遍更有能力和政府搞好关系,但是良好的政企关系只能在地税层面给企业带来实际税率上的优惠:政企关系良好的企业相比其他企业地税实际税率平均低2个百分点。这一点在国税上并不成立。此外,本章还发现,在企业与多个政府部门的关联中,仅有与税收部门的关系对实际税率有显著影响。这些结论也都说明,相比以往文献中常用的以高管政治背景刻画政企关联的做法,更细致的政企关系变量对于本章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在企业规模对实际税率的影响上,中国学者在近年内有所关注。Liu和Cao(2007)以1998—2004年间425家上市企业为样本,探究企业实际税率的主要决定因素,其中发现企业规模对于实际税率并无显著影响。Wu等(2012)选取1999—2006年所有A股上市非金融类企业进行实证分析,发现对于私有控股企业企业规模与实际税率间存在企业规模的差异是通过影响政企关联程度而最终影响企业面临的实际税率。此外,不同于西方发达国家“基于市场”(market-based)的经济运行框架,发展中国家的制度环境更多是“基于关系”(relatioship-based)(Raja ad Zigales, 1998; 2003),这一点在东亚国家尤为明显(Gomez ad Jomo, 1997; 1998; Gomez, 2002; Adhikari et al., 2006),这也意味着在这些国家政企关系对于企业具有更大影响。由于本章使用的数据中政企关系可以量化到不同企业间,以及单个企业与多个政府部门之间(其中包括与税务部门的关系),这使得我们可以逐项考察“企业规模—政企关系—实际税率”这一链条上的各个环节。结果显示,大型企业往往能够拥有更好的政企关系,Probit回归结果表明企业规模增加1%,企业报告其与税务部门关系良好的概率提高2.4个百分点。虽然大型企业普遍更有能力和政府搞好关系,但是良好的政企关系只能在地税层面给企业带来实际税率上的优惠:政企关系良好的企业相比其他企业地税实际税率平均低2个百分点。这一点在国税上并不成立。此外,本章还发现,在企业与多个政府部门的关联中,仅有与税收部门的关系对实际税率有显著影响。这些结论也都说明,相比以往文献中常用的以高管政治背景刻画政企关联的做法,更细致的政企关系变量对于本章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在企业规模对实际税率的影响上,中国学者在近年内有所关注。Liu和Cao(2007)以1998—2004年间425家上市企业为样本,探究企业实际税率的主要决定因素,其中发现企业规模对于实际税率并无显著影响。Wu等(2012)选取1999—2006年所有A股上市非金融类企业进行实证分析,发现对于私有控股企业企业规模与实际税率间存在明显正相关关系,但对于国有控股企业,这一结论正好相反。上述文献的实证结果差异可能是由于样本和控制变量选取不同而导致的,但受数据限制,它们都没有从征税机构角度对实际税率进行分解。而中国的现实情况却是自1994年起税务局被划分为国税、地税两大征税体系,并且有相当多的文献都发现两套机构在征税能力、征税努力上存在显著不同。例如,周黎安等(2011)利用成对样本(paired samplig)考察了国税、地税局税收努力对于税收增长的贡献,发现两套征税机构在硬件设施、信息化程度上的差距对应于征税努力上面临不等的边际效应。范子英和田彬彬(2013)以2002年实施的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为自然实验,考察了国税、地税局的征税努力差异。由于此次改革中对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范围实施的是一刀切的做法,即2002年之前成立的企业仍保留在地税局管理,而新成立的企业必须在国税局缴纳所得税,这就使得在同一税种上比较国税、地税局的征税努力差异成为可能。结果显示地方政府间的税收竞次(race to the bottom)只会降低地税局的执法力度,却不影响国税局。类似地,Ma(1997)也发现税收竞争更多将反映在地税局的执法力度上。这些研究都表明国税、地税局在客观征税能力和主观征税努力上都存在显著差异,这可能会导致两套机构向大型企业征税时的差异化策略。这也意味着如果简单将企业整体实际税率作为因变量进行回归,可能会掩盖企业规模在国税、地税上对实际税率的不同影响。

除此之外,企业规模—实际税率这支文献中的讨论多聚焦于定性实证分析,对于其背后渠道探究很少涉及。但无论是政治成本理论还是政治力量理论,其背后联系都是经由政府企业间政治关联这一变量搭建的:首先大型企业一般具有更紧密的政企关联,这一方面是由明显正相关关系,但对于国有控股企业,这一结论正好相反。上述文献的实证结果差异可能是由于样本和控制变量选取不同而导致的,但受数据限制,它们都没有从征税机构角度对实际税率进行分解。而中国的现实情况却是自1994年起税务局被划分为国税、地税两大征税体系,并且有相当多的文献都发现两套机构在征税能力、征税努力上存在显著不同。例如,周黎安等(2011)利用成对样本(paired samplig)考察了国税、地税局税收努力对于税收增长的贡献,发现两套征税机构在硬件设施、信息化程度上的差距对应于征税努力上面临不等的边际效应。范子英和田彬彬(2013)以2002年实施的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为自然实验,考察了国税、地税局的征税努力差异。由于此次改革中对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范围实施的是一刀切的做法,即2002年之前成立的企业仍保留在地税局管理,而新成立的企业必须在国税局缴纳所得税,这就使得在同一税种上比较国税、地税局的征税努力差异成为可能。结果显示地方政府间的税收竞次(race to the bottom)只会降低地税局的执法力度,却不影响国税局。类似地,Ma(1997)也发现税收竞争更多将反映在地税局的执法力度上。这些研究都表明国税、地税局在客观征税能力和主观征税努力上都存在显著差异,这可能会导致两套机构向大型企业征税时的差异化策略。这也意味着如果简单将企业整体实际税率作为因变量进行回归,可能会掩盖企业规模在国税、地税上对实际税率的不同影响。

除此之外,企业规模—实际税率这支文献中的讨论多聚焦于定性实证分析,对于其背后渠道探究很少涉及。但无论是政治成本理论还是政治力量理论,其背后联系都是经由政府企业间政治关联这一变量搭建的:首先大型企业一般具有更紧密的政企关联,这一方面是由于地方政府和大型企业彼此都有意愿搞好关系,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大型企业拥有更多资源可用于建立政企联系。但这种政企关联既可能带来在税收等诸多政策上的优惠,也可能意味着更严格的监管或者更多的社会义务。因此定量地度量政治关联对于我们理解企业规模影响实际税率的作用机制就显得至关重要。以往文献多是以公司管理层的政治背景来考察企业政治关联程度,如Johso和Mitto(2003)、Adhikari等(2006)用公司董事或主要控股方是否与政治领导人有非正式私人往来作为政企关联的衡量指标,后者发现拥有政治关联的企业在税收上享有明显的优惠。胡旭阳(2006)以浙江省2004年民营百强企业为样本,用民企创始人政治身份作为政企关系代理变量,考察其对民营企业进入金融业可能性的影响。吴文锋等(2008)以1999—2004年沪深两地上市民企为样本,发现在企业税外负担较重的省市,高管具有政治背景的公司在所得税适用税率和实际所得税率上都要显著低于那些高管没有政治背景的公司。邓建平和曾勇(2009)则从企业全体高管的角度对于企业政治关联进行衡量,分析民营企业的政企关系对企业经营绩效的影响。Fa等(2007)研究了上市公司总经理的政治背景对企业绩效、价值的影响。余明桂和潘红波(2008)则以1993—2005年间在沪、深两市上市的118家民企为样本,以这些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是否曾任或现任政府官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来度量政企关系,考察其对企业贷款情况的影响。罗党论和唐清泉(2009)则实证分析了政治关联对于2002—2005年间民营上市企业所获得的政治资源的影响,其中作者构造了两个指标来共同刻画政企关联程度,分别是董事会有政治背景的董事比例以及董事会政治背景强度。除了用管理层的政治背景去近似政治关联外,还有一些指标,如政府对企业控制权(Derashid ad Zhag, 2003)或是于地方政府和大型企业彼此都有意愿搞好关系,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大型企业拥有更多资源可用于建立政企联系。但这种政企关联既可能带来在税收等诸多政策上的优惠,也可能意味着更严格的监管或者更多的社会义务。因此定量地度量政治关联对于我们理解企业规模影响实际税率的作用机制就显得至关重要。以往文献多是以公司管理层的政治背景来考察企业政治关联程度,如Johso和Mitto(2003)、Adhikari等(2006)用公司董事或主要控股方是否与政治领导人有非正式私人往来作为政企关联的衡量指标,后者发现拥有政治关联的企业在税收上享有明显的优惠。胡旭阳(2006)以浙江省2004年民营百强企业为样本,用民企创始人政治身份作为政企关系代理变量,考察其对民营企业进入金融业可能性的影响。吴文锋等(2008)以1999—2004年沪深两地上市民企为样本,发现在企业税外负担较重的省市,高管具有政治背景的公司在所得税适用税率和实际所得税率上都要显著低于那些高管没有政治背景的公司。邓建平和曾勇(2009)则从企业全体高管的角度对于企业政治关联进行衡量,分析民营企业的政企关系对企业经营绩效的影响。Fa等(2007)研究了上市公司总经理的政治背景对企业绩效、价值的影响。余明桂和潘红波(2008)则以1993—2005年间在沪、深两市上市的118家民企为样本,以这些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是否曾任或现任政府官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来度量政企关系,考察其对企业贷款情况的影响。罗党论和唐清泉(2009)则实证分析了政治关联对于2002—2005年间民营上市企业所获得的政治资源的影响,其中作者构造了两个指标来共同刻画政企关联程度,分别是董事会有政治背景的董事比例以及董事会政治背景强度。除了用管理层的政治背景去近似政治关联外,还有一些指标,如政府对企业控制权(Derashid ad Zhag, 2003)或是更为间接的财务变量,如经理层的公款消费(田利辉,2004)。

上述各指标都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政府企业间的关联程度,但都只能从整体上近似,并且暗含的假设是类似的高管政治背景意味着相近的政企关联。但正如我们后面将讨论的,这一假设并没有在我们的数据中得到支持:因为即使是在同样的总经理由政府任命的企业间,企业与税收等部门的关系好坏也彼此各异。此外,在本章所使用的数据中企业分别报告了与税收、安全、环境和社保四个主要部门的关系好坏程度,这使得单独剥离出企业与税收部门的关系对实际税率的影响成为可能。结果也显示,在企业与四个政府职能部门的关系中,只有与税收部门的关系对实际税率有显著影响,这也意味着相比以往文献中常用的政企关联指标,更细致的政企关系变量对于本章识别实际税率影响机制是必要的。更为间接的财务变量,如经理层的公款消费(田利辉,2004)。

上述各指标都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政府企业间的关联程度,但都只能从整体上近似,并且暗含的假设是类似的高管政治背景意味着相近的政企关联。但正如我们后面将讨论的,这一假设并没有在我们的数据中得到支持:因为即使是在同样的总经理由政府任命的企业间,企业与税收等部门的关系好坏也彼此各异。此外,在本章所使用的数据中企业分别报告了与税收、安全、环境和社保四个主要部门的关系好坏程度,这使得单独剥离出企业与税收部门的关系对实际税率的影响成为可能。结果也显示,在企业与四个政府职能部门的关系中,只有与税收部门的关系对实际税率有显著影响,这也意味着相比以往文献中常用的政企关联指标,更细致的政企关系变量对于本章识别实际税率影响机制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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