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此之外的其他信息都是非必备条款非必备条......《从零开始学招聘》摘录

管理类 日期 2023-06-23
除此之外的其他信息,都是非必备条款。非必备条款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来确定,这些条款统称为约定条款。

约定条款的存在,是因为针对某些情况,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得不明确或者是还没有此类的规定,但企业在用工过程中可能甚至一定会碰到。为了进一步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有必要作为约定条款。约定条款,可以在合同中明确注明,同时留一部分空白,便于双方协商内容的填写。约定内容有很多,比如,试用期的约定就是最显而易见的例子。

约定条款有三项比较重要:试用期、竞业限制协议以及保密协议。试用期,将在下一节讨论。至于竞业限制和保密协议,很多企业都会把这两项作为重要的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保密协议用来限制员工对企业关键商业机密外泄,竞业限制则从就业方面对员工进行限制。一般这两项协议都是另起文本,单独签订。

10.2.3 劳动合同其他细节

在签劳动合同时,还有几个细节需要注意,这也是劳动用工风险高发地,如图10.5所示。

图10.5 劳动合同其他细节除此之外的其他信息,都是非必备条款。非必备条款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来确定,这些条款统称为约定条款。

约定条款的存在,是因为针对某些情况,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得不明确或者是还没有此类的规定,但企业在用工过程中可能甚至一定会碰到。为了进一步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有必要作为约定条款。约定条款,可以在合同中明确注明,同时留一部分空白,便于双方协商内容的填写。约定内容有很多,比如,试用期的约定就是最显而易见的例子。

约定条款有三项比较重要:试用期、竞业限制协议以及保密协议。试用期,将在下一节讨论。至于竞业限制和保密协议,很多企业都会把这两项作为重要的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保密协议用来限制员工对企业关键商业机密外泄,竞业限制则从就业方面对员工进行限制。一般这两项协议都是另起文本,单独签订。

10.2.3 劳动合同其他细节

在签劳动合同时,还有几个细节需要注意,这也是劳动用工风险高发地,如图10.5所示。

图10.5 劳动合同其他细节1.试用期

约定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内,换句话说,试用期也是要缴纳社保、公积金的。在第2章就已经介绍了不缴、少缴和漏缴社保、公积金的危害,这里就不再赘述。

至于试用期的时长,《劳动合同法》里也有明确的规定,具体如表10.1所示。

表10.1 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时长的关系

关于试用期时长,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长可达到6个月。但实际操作中,很少有6个月的试用期。一来求职者不接受,二来企业对新人的考察不用6个月就可以得出结论了。

在试用期方面,最应该关注的是,对同一用工主体而言,原则上不能约定两次及以上试用期。比如员工从总公司离职,又入职了分公司,是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的。但这并非完全不允许。在一种情况下是允许的,即两次入职的岗位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甚至是完全不相关的。比如员工离职前做的是财务管理,等到再次入职时,入职了销售经理一职,那么就需要重新约定试用期。

2.调岗1.试用期

约定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内,换句话说,试用期也是要缴纳社保、公积金的。在第2章就已经介绍了不缴、少缴和漏缴社保、公积金的危害,这里就不再赘述。

至于试用期的时长,《劳动合同法》里也有明确的规定,具体如表10.1所示。

表10.1 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时长的关系

关于试用期时长,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长可达到6个月。但实际操作中,很少有6个月的试用期。一来求职者不接受,二来企业对新人的考察不用6个月就可以得出结论了。

在试用期方面,最应该关注的是,对同一用工主体而言,原则上不能约定两次及以上试用期。比如员工从总公司离职,又入职了分公司,是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的。但这并非完全不允许。在一种情况下是允许的,即两次入职的岗位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甚至是完全不相关的。比如员工离职前做的是财务管理,等到再次入职时,入职了销售经理一职,那么就需要重新约定试用期。

2.调岗调岗是员工工作过程中,很有可能涉及的,企业处理起来往往比较棘手,一不小心就可能引发劳动仲裁。对此,可以事先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但前提一定是约定内容符合《劳动合同法》中对调岗的法律规定。另外,为了争取最大限度的调岗“主动权”,可根据企业的岗位职责的相关性划分职类。同一职类的岗位,因工作需要做出调整更具有说服力。比如前台咨询专员和电话客服专员,都可以归到客服类岗位,方便后面对员工岗位的调整。

3.工作地

很多企业从自身角度出发,以为写一个笼统的工作地,更方便企业操作,这恰恰是“聪明反被聪明误”。工作地写“武汉”或者“广州”,和写“中国”其实是没多少区别的。好比工作地为武汉,这么大一个城市,求职者可能是因为离家近才选择入职,但之后被调配到很远的一个驻点去上班,换了谁都不愿意接受。鉴于劳动仲裁案例,这么写工作地不可取。一般来说,工作地都会具体到门牌号。如果因为调动发生工作地的变更,新加一个附件作为合同补充材料。

10.2.4 当场签字确认

签字这件事,在整个员工管理过程中都必不可少,劳动合同的签字亦如此。签字代表的是信息已传达,员工已知晓。但有的企业以为只要员工签字就可以,却不理会员工何时签字。比如员工以“合同内容太多,需要回家仔细阅读后再签字”为由,将劳动合同带回了家,第二天甚至隔几天之后,再把签了字的劳动合同给企业盖章。调岗是员工工作过程中,很有可能涉及的,企业处理起来往往比较棘手,一不小心就可能引发劳动仲裁。对此,可以事先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但前提一定是约定内容符合《劳动合同法》中对调岗的法律规定。另外,为了争取最大限度的调岗“主动权”,可根据企业的岗位职责的相关性划分职类。同一职类的岗位,因工作需要做出调整更具有说服力。比如前台咨询专员和电话客服专员,都可以归到客服类岗位,方便后面对员工岗位的调整。

3.工作地

很多企业从自身角度出发,以为写一个笼统的工作地,更方便企业操作,这恰恰是“聪明反被聪明误”。工作地写“武汉”或者“广州”,和写“中国”其实是没多少区别的。好比工作地为武汉,这么大一个城市,求职者可能是因为离家近才选择入职,但之后被调配到很远的一个驻点去上班,换了谁都不愿意接受。鉴于劳动仲裁案例,这么写工作地不可取。一般来说,工作地都会具体到门牌号。如果因为调动发生工作地的变更,新加一个附件作为合同补充材料。

10.2.4 当场签字确认

签字这件事,在整个员工管理过程中都必不可少,劳动合同的签字亦如此。签字代表的是信息已传达,员工已知晓。但有的企业以为只要员工签字就可以,却不理会员工何时签字。比如员工以“合同内容太多,需要回家仔细阅读后再签字”为由,将劳动合同带回了家,第二天甚至隔几天之后,再把签了字的劳动合同给企业盖章。这么做对吗?实际上是存在风险的。所谓“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企业出于人性化的考虑信任员工,给他们充分的考虑时间,可有些品德败坏的员工就是利用这一点对企业索要赔偿金。因为不是双方当面签字,员工可以谎称并非他本人所签,所以,即便员工声称要带回家,也应该等他带回企业后,再签字。

10.3 关键信息的审核

办理入职时,劳动合同签订是一项大任务,但“千里之堤,溃于蚁穴”,不是白纸黑字签了,就万事大吉了。对于关键信息,还需要做一个审核,为的就是避免疏忽大意或忙中出错。这些错误或遗漏的信息,造成的严重后果有时远超出想象。

所谓关键信息,不一定单指账号类信息,还包括一切可能引发劳动用工风险的事务。它可以是一种程序或环节,也可以是某一条具体信息。简单说来有以下几方面,如图10.6所示。

图10.6 关键信息

10.3.1 程序是否完备这么做对吗?实际上是存在风险的。所谓“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企业出于人性化的考虑信任员工,给他们充分的考虑时间,可有些品德败坏的员工就是利用这一点对企业索要赔偿金。因为不是双方当面签字,员工可以谎称并非他本人所签,所以,即便员工声称要带回家,也应该等他带回企业后,再签字。

10.3 关键信息的审核

办理入职时,劳动合同签订是一项大任务,但“千里之堤,溃于蚁穴”,不是白纸黑字签了,就万事大吉了。对于关键信息,还需要做一个审核,为的就是避免疏忽大意或忙中出错。这些错误或遗漏的信息,造成的严重后果有时远超出想象。

所谓关键信息,不一定单指账号类信息,还包括一切可能引发劳动用工风险的事务。它可以是一种程序或环节,也可以是某一条具体信息。简单说来有以下几方面,如图10.6所示。

图10.6 关键信息

10.3.1 程序是否完备从整个的入职流程来看,需要确保流程的完整性。每一个步骤都应该是有序且合理的,不能遗漏。这看似简单,但有时候越是简单的事情,越容易疏忽大意。就像上文提到的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法》给了企业30天的缓冲期,企业以为可以利用好,可实际情况并不那么理想。

我有一个朋友,周一给一个员工办理入职,本来是驾轻就熟的事,但那天他特别忙,忘记了基础事项告知的签收,就把材料归档入库了。后来因为某件事发生了劳动纠纷,员工以公司未告知、自己未签字确认为由,就要赢得仲裁了。但好在员工品性不坏,只要求公司就劳动纠纷的内容予以纠正及补偿,未提其他要求,公司就与他协商和解了,可我那位朋友却因此受到了公司的处罚。

10.3.2 签字并按手印

按手印是很常见的一种信息确认方式,很多重要场合都可以遇到。在办理入职手续相关文件的签收时,也尽量让员工按手印确认。《劳动合同法》里明确规定,当事人双方采用合同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签字后按手印,是对合同的二次确认。

按手印的好处是,每个人的指纹具有绝对的唯一性,不容易被冒充。签字是个人自然的书写。虽然笔迹存在,但签字方可能出于某种原因故意扭曲笔迹,或者不承认本人签字。若配合按手印,可以增加签字的可靠性,是规避劳动用工风险的一个好选择。从整个的入职流程来看,需要确保流程的完整性。每一个步骤都应该是有序且合理的,不能遗漏。这看似简单,但有时候越是简单的事情,越容易疏忽大意。就像上文提到的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法》给了企业30天的缓冲期,企业以为可以利用好,可实际情况并不那么理想。

我有一个朋友,周一给一个员工办理入职,本来是驾轻就熟的事,但那天他特别忙,忘记了基础事项告知的签收,就把材料归档入库了。后来因为某件事发生了劳动纠纷,员工以公司未告知、自己未签字确认为由,就要赢得仲裁了。但好在员工品性不坏,只要求公司就劳动纠纷的内容予以纠正及补偿,未提其他要求,公司就与他协商和解了,可我那位朋友却因此受到了公司的处罚。

10.3.2 签字并按手印

按手印是很常见的一种信息确认方式,很多重要场合都可以遇到。在办理入职手续相关文件的签收时,也尽量让员工按手印确认。《劳动合同法》里明确规定,当事人双方采用合同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签字后按手印,是对合同的二次确认。

按手印的好处是,每个人的指纹具有绝对的唯一性,不容易被冒充。签字是个人自然的书写。虽然笔迹存在,但签字方可能出于某种原因故意扭曲笔迹,或者不承认本人签字。若配合按手印,可以增加签字的可靠性,是规避劳动用工风险的一个好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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