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品而让其他股东搭便车也不能让股权太过......《驾驭独角兽》摘录

管理类 日期 2023-04-17
公共品,而让其他股东搭便车;也不能让股权太过集中,使商业银行所吸收的存款成为大股东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提款机。一个合理的股权结构是鼓励主要股东持股比例增加,以增加其责任承担能力,避免搭便车行为,同时尽可能在2~ 3个势均力敌的股东之间,形成股权制衡,避免在一股独大下形成超级控制权和之后的掏空行为。

第三,对于国有控股的城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则需要通过引入民资背景的战略投资者进行混改,形成股权制衡的治理结构,避免因国有股一股独大所有者缺位而引发内部人控制问题。我们注意到,一些国有控股的城商行在近年来爆发的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治理危机中同样无法得以幸免。理论上,这些国资控股背景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有控制性股东自觉承担监督经理人的职责,并不会像股权分散结构下的股东一样相互搭便车,导致监督经理人这一公共品提供的缺乏。甚至,我们很多国资控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董事长往往由在我国扮演特殊治理角色、发挥独特作用的党委书记兼任。然而,这些国有控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依然危机重重。一个典型的例子来自恒丰银行。从股权结构看,持股比例19. 4%的第一大股东是山东省烟台市国资委100%控股的烟台蓝天投资,第二大股东是持股比例12.4%的新加坡大华银行,即使是第三、四、五大股东,持股比例也均在10%左右。如果是普通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则上述制衡的股权结构具有合理性。然而,恒丰银行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来源于董事长以往甚至任上的行政级别高于可能监督的控股股东。例如,恒丰银行前董事长兼党委书记蔡国华在空降恒丰银行之前是烟台市委常委、副市长兼国资委党委书记。这显然不是烟台国资委100%控股的烟台蓝天投资可以有效监督的。由于上述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尽管存在大股东,甚至是一股独公共品,而让其他股东搭便车;也不能让股权太过集中,使商业银行所吸收的存款成为大股东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提款机。一个合理的股权结构是鼓励主要股东持股比例增加,以增加其责任承担能力,避免搭便车行为,同时尽可能在2~ 3个势均力敌的股东之间,形成股权制衡,避免在一股独大下形成超级控制权和之后的掏空行为。

第三,对于国有控股的城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则需要通过引入民资背景的战略投资者进行混改,形成股权制衡的治理结构,避免因国有股一股独大所有者缺位而引发内部人控制问题。我们注意到,一些国有控股的城商行在近年来爆发的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治理危机中同样无法得以幸免。理论上,这些国资控股背景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有控制性股东自觉承担监督经理人的职责,并不会像股权分散结构下的股东一样相互搭便车,导致监督经理人这一公共品提供的缺乏。甚至,我们很多国资控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董事长往往由在我国扮演特殊治理角色、发挥独特作用的党委书记兼任。然而,这些国有控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依然危机重重。一个典型的例子来自恒丰银行。从股权结构看,持股比例19. 4%的第一大股东是山东省烟台市国资委100%控股的烟台蓝天投资,第二大股东是持股比例12.4%的新加坡大华银行,即使是第三、四、五大股东,持股比例也均在10%左右。如果是普通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则上述制衡的股权结构具有合理性。然而,恒丰银行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来源于董事长以往甚至任上的行政级别高于可能监督的控股股东。例如,恒丰银行前董事长兼党委书记蔡国华在空降恒丰银行之前是烟台市委常委、副市长兼国资委党委书记。这显然不是烟台国资委100%控股的烟台蓝天投资可以有效监督的。由于上述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尽管存在大股东,甚至是一股独大,但由于所有者缺位,不可避免地导致了所谓的中国式内部人控制问题的出现。因此,类似恒丰银行的国有控股股份制商业银行出现治理危机同样不是偶然。

这里需要提醒读者注意的是,同样是我国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制度诱因是不同的。在晋城银行的案例中,是股权分散使得股东之间相互搭便车,有效监督不足导致的内部人控制问题;而在恒丰银行的案例中,则是在国有股一股独大下,由于所有者缺位导致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对于前者,应鼓励主要股东持有更高比例的股份,使相关股东有激励履行大股东设定的监督经理人的职责,扮演积极股东的角色;而对于后者,则应鼓励通过国企混改,引入盈利动机明确的民资背景的战略投资者,形成制衡的股权结构,以解决所有者缺位下的监督无效问题。

第四,增强董事会的独立性,使没有严格履行职责的独立董事不仅遭受声誉的惩罚,而且施以严厉的财务处罚。由于独立董事需要在关联交易、抵押担保等重要涉嫌损害股东利益的问题上出具独立意见,因此,独立董事的引入在客观上增加了信息的透明度和内部人损害股东利益的成本;与此同时,不同于存在职业依附的内部董事,更在意市场声誉同时更加独立的独立董事挑战管理层决策的成本往往低于内部董事,更有可能在损害股东利益的相关议案表决中出具否定意见。因而来自外部、身份独立、注重声誉的独立董事成为制衡内部人控制的重要力量。我们注意到,大多数股份制商业银行并没有上市,同样是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治理危机爆发的制度诱因之一,原因在于:一方面缺乏资本市场和证券监管当局的外部监管;另一方面包括独立董大,但由于所有者缺位,不可避免地导致了所谓的中国式内部人控制问题的出现。因此,类似恒丰银行的国有控股股份制商业银行出现治理危机同样不是偶然。

这里需要提醒读者注意的是,同样是我国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制度诱因是不同的。在晋城银行的案例中,是股权分散使得股东之间相互搭便车,有效监督不足导致的内部人控制问题;而在恒丰银行的案例中,则是在国有股一股独大下,由于所有者缺位导致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对于前者,应鼓励主要股东持有更高比例的股份,使相关股东有激励履行大股东设定的监督经理人的职责,扮演积极股东的角色;而对于后者,则应鼓励通过国企混改,引入盈利动机明确的民资背景的战略投资者,形成制衡的股权结构,以解决所有者缺位下的监督无效问题。

第四,增强董事会的独立性,使没有严格履行职责的独立董事不仅遭受声誉的惩罚,而且施以严厉的财务处罚。由于独立董事需要在关联交易、抵押担保等重要涉嫌损害股东利益的问题上出具独立意见,因此,独立董事的引入在客观上增加了信息的透明度和内部人损害股东利益的成本;与此同时,不同于存在职业依附的内部董事,更在意市场声誉同时更加独立的独立董事挑战管理层决策的成本往往低于内部董事,更有可能在损害股东利益的相关议案表决中出具否定意见。因而来自外部、身份独立、注重声誉的独立董事成为制衡内部人控制的重要力量。我们注意到,大多数股份制商业银行并没有上市,同样是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治理危机爆发的制度诱因之一,原因在于:一方面缺乏资本市场和证券监管当局的外部监管;另一方面包括独立董事在内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外部审计制度不完备。

第五,铲除监管腐败,加强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监管,增强商业银行的透明度,将银行业务置于严格的内部控制和合规的外部审计体系下。不同于非金融企业融资活动是为了业务的开展,金融企业的融资(服务)则是其业务本身。作为金融企业的商业银行,发放的每一笔贷款事实上都涉及基本的投资回报问题,属于广义的公司治理范畴。商业银行的业务开展在很大程度上是无数具体公司治理事务的综合。商业银行会计、审计的重点因此不仅仅是确保股东投资收回和获得合理回报,而是要同时保障包括储户在内的间接投资者的权益。在上述意义上,成为金融企业的前提条件是需要建立比普通公众公司更加严格的内部控制和外部审计制度。

与此同时,筹集资金和发放贷款涉及千家万户和众多企业,商业银行相比于其他企业涉及更大的经济外部性,政府的监管不仅需要而且必要。这是我们观察到一家金融业上市公司除了要受到来自证监会对其作为公众公司所需履行的信息披露等义务的监管,还要受到来自银保监会对其业务开展合规性的监管,更要受到来自“银行的银行”的中央银行在存款准备金和再保险等方面的监管背后的原因。然而,被贪腐的银行官员俘获的监管腐败却导致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有效监管缺失,这一点在包商银行的案例中尤为突出。部分甘于被“围猎”的地方监管高官不仅收受贿赂,还插手包商银行内部人事任命和工程承揽等事务;有些关系人通过自己控制的公司从包商银行骗取巨额贷款,通过自办的律师事务所从包商银行获取高额律师服务费。因此,如何在法制原则下建立公正透明的监管框架,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事在内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外部审计制度不完备。

第五,铲除监管腐败,加强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监管,增强商业银行的透明度,将银行业务置于严格的内部控制和合规的外部审计体系下。不同于非金融企业融资活动是为了业务的开展,金融企业的融资(服务)则是其业务本身。作为金融企业的商业银行,发放的每一笔贷款事实上都涉及基本的投资回报问题,属于广义的公司治理范畴。商业银行的业务开展在很大程度上是无数具体公司治理事务的综合。商业银行会计、审计的重点因此不仅仅是确保股东投资收回和获得合理回报,而是要同时保障包括储户在内的间接投资者的权益。在上述意义上,成为金融企业的前提条件是需要建立比普通公众公司更加严格的内部控制和外部审计制度。

与此同时,筹集资金和发放贷款涉及千家万户和众多企业,商业银行相比于其他企业涉及更大的经济外部性,政府的监管不仅需要而且必要。这是我们观察到一家金融业上市公司除了要受到来自证监会对其作为公众公司所需履行的信息披露等义务的监管,还要受到来自银保监会对其业务开展合规性的监管,更要受到来自“银行的银行”的中央银行在存款准备金和再保险等方面的监管背后的原因。然而,被贪腐的银行官员俘获的监管腐败却导致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有效监管缺失,这一点在包商银行的案例中尤为突出。部分甘于被“围猎”的地方监管高官不仅收受贿赂,还插手包商银行内部人事任命和工程承揽等事务;有些关系人通过自己控制的公司从包商银行骗取巨额贷款,通过自办的律师事务所从包商银行获取高额律师服务费。因此,如何在法制原则下建立公正透明的监管框架,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监管依然有很长的路要走。

金融企业的治理:如何有效利用当地信息?

长期以来,一方面,鉴于金融企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的会计标准与制造业等非金融企业并不相同,在围绕公司治理主题开展的实证研究中,我们经常将金融企业予以剔除;另一方面,受到进入门槛的限制,金融企业的样本和观察值往往有限,并不符合开展经验研究需要具备的大样本统计特征。由于上述两方面的原因,我们对金融企业的公司治理问题通常缺乏基于大样本经验研究证据支持的一般结论。

那么,与非金融企业相比,金融企业的公司治理问题究竟有哪些独特之处呢?概括而言,金融企业不同于非金融企业的根本之处在于,如果说非金融企业融资活动是为了业务的开展,金融企业的融资(服务)则是其业务本身。由此决定了金融企业公司治理问题的独特性。

金融企业公司治理问题的独特性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资金来源上,非金融企业业务开展所需的投入很大部分来自股东的投入,因而确保股东资金的投入和回报按时收回这一基本的公司治理问题(以及资本结构选择等融资问题)就变得十分重要;而对于金融企业,一旦成为金融企业,其最关心的是业务资金链条是否断裂的问题。至于股东的投入和回报在规模庞大的业务经营资金面前变得微不足道,能否按时收回在一定程度上变得无关紧要。监管依然有很长的路要走。

金融企业的治理:如何有效利用当地信息?

长期以来,一方面,鉴于金融企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的会计标准与制造业等非金融企业并不相同,在围绕公司治理主题开展的实证研究中,我们经常将金融企业予以剔除;另一方面,受到进入门槛的限制,金融企业的样本和观察值往往有限,并不符合开展经验研究需要具备的大样本统计特征。由于上述两方面的原因,我们对金融企业的公司治理问题通常缺乏基于大样本经验研究证据支持的一般结论。

那么,与非金融企业相比,金融企业的公司治理问题究竟有哪些独特之处呢?概括而言,金融企业不同于非金融企业的根本之处在于,如果说非金融企业融资活动是为了业务的开展,金融企业的融资(服务)则是其业务本身。由此决定了金融企业公司治理问题的独特性。

金融企业公司治理问题的独特性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资金来源上,非金融企业业务开展所需的投入很大部分来自股东的投入,因而确保股东资金的投入和回报按时收回这一基本的公司治理问题(以及资本结构选择等融资问题)就变得十分重要;而对于金融企业,一旦成为金融企业,其最关心的是业务资金链条是否断裂的问题。至于股东的投入和回报在规模庞大的业务经营资金面前变得微不足道,能否按时收回在一定程度上变得无关紧要。第二,在业务开展上,金融企业开展的每一项业务(如商业银行发放的每一笔贷款)事实上都涉及基本的投资回报问题,属于广义的公司治理范畴,因而金融企业的业务开展在很大程度上是无数具体公司治理事务的综合。

第三,在会计、审计上,金融企业业务的性质决定了独特的会计标准和审计原则。会计、审计的重点不仅仅是确保股东投资收回和获得合理回报,而是要同时保障包括储户在内的间接投资者的权益。在上述意义上,成为金融企业的前提条件是需要建立十分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而这恰恰是公司治理的基础性制度安排。

第四,与非金融企业相比,金融企业通常受到更加严格的政府监管。作为需要获得金融牌照的管制行业,金融企业比非金融企业具有更高的进入门槛。筹集资金和发放贷款涉及千家万户,这使得金融企业相比于非金融企业涉及更大的经济外部性,政府的监管不仅需要而且必要。这是我们观察到一家金融业上市公司除了要受到来自证监会对其作为公众公司所需履行的信息披露等义务的监管,还要受到来自银保监会对其业务开展合规性的监管,更要受到来自“银行的银行”的中央银行在存款准备金和再保险等方面的监管背后的原因。

我们注意到,一段时期以来,尽管存在与非金融企业相比更为严格的会计、审计制度,以及来自证监会、银保监会和中央银行的多重监管,但很多金融企业(如一些地方城商行和保险公司)依然出现呆坏账损失严重、资金链条断链,甚至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从表面看,这些问题似乎都在经营层面,例如,贷款发放标准不够严格,贷款程序存在瑕疵。然而,透过经营不善的表象,其实我们不难发现这第二,在业务开展上,金融企业开展的每一项业务(如商业银行发放的每一笔贷款)事实上都涉及基本的投资回报问题,属于广义的公司治理范畴,因而金融企业的业务开展在很大程度上是无数具体公司治理事务的综合。

第三,在会计、审计上,金融企业业务的性质决定了独特的会计标准和审计原则。会计、审计的重点不仅仅是确保股东投资收回和获得合理回报,而是要同时保障包括储户在内的间接投资者的权益。在上述意义上,成为金融企业的前提条件是需要建立十分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而这恰恰是公司治理的基础性制度安排。

第四,与非金融企业相比,金融企业通常受到更加严格的政府监管。作为需要获得金融牌照的管制行业,金融企业比非金融企业具有更高的进入门槛。筹集资金和发放贷款涉及千家万户,这使得金融企业相比于非金融企业涉及更大的经济外部性,政府的监管不仅需要而且必要。这是我们观察到一家金融业上市公司除了要受到来自证监会对其作为公众公司所需履行的信息披露等义务的监管,还要受到来自银保监会对其业务开展合规性的监管,更要受到来自“银行的银行”的中央银行在存款准备金和再保险等方面的监管背后的原因。

我们注意到,一段时期以来,尽管存在与非金融企业相比更为严格的会计、审计制度,以及来自证监会、银保监会和中央银行的多重监管,但很多金融企业(如一些地方城商行和保险公司)依然出现呆坏账损失严重、资金链条断链,甚至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从表面看,这些问题似乎都在经营层面,例如,贷款发放标准不够严格,贷款程序存在瑕疵。然而,透过经营不善的表象,其实我们不难发现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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