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公司法》规定的特别多数决事项,一般理解,你不能往下减,但可以往上增。
按照《公司法》规定,需要特别多数决的有: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其他事项都适用简单多数决。股东可以根据需要合理增加特别多数决事项。
3.股东会通过比例个性化
前面讲过,股东会做出决策,有两种,一种是一般多数决,通过比例要超过二分之一;一种是特别多数决,通过比例要达到三分之二。通说认为,这两个比例,可以往上调,不能往下调。
例如,一个公司大股东持股67%,其他股东说了,老大,你持股比例那么高,公司的事情不论大小,全部是你说了算,这不太好,重大事项不能都你一人说了算,你得拉上点其他人同意你的观点才行。大股东接受,于是在章程中把特别多数调到70%。
究竟调还是不调,要根据公司股东博弈情况和股权结构状况,通过股东协商决定。
总的来讲,可以对大股东有所制衡,但同时要保障公司决策效率,还要防止小股东故意捣乱,影响公司发展。
(三)决策机制注意事项
1.机构之间,职权不重叠不空白另外,《公司法》规定的特别多数决事项,一般理解,你不能往下减,但可以往上增。
按照《公司法》规定,需要特别多数决的有: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其他事项都适用简单多数决。股东可以根据需要合理增加特别多数决事项。
3.股东会通过比例个性化
前面讲过,股东会做出决策,有两种,一种是一般多数决,通过比例要超过二分之一;一种是特别多数决,通过比例要达到三分之二。通说认为,这两个比例,可以往上调,不能往下调。
例如,一个公司大股东持股67%,其他股东说了,老大,你持股比例那么高,公司的事情不论大小,全部是你说了算,这不太好,重大事项不能都你一人说了算,你得拉上点其他人同意你的观点才行。大股东接受,于是在章程中把特别多数调到70%。
究竟调还是不调,要根据公司股东博弈情况和股权结构状况,通过股东协商决定。
总的来讲,可以对大股东有所制衡,但同时要保障公司决策效率,还要防止小股东故意捣乱,影响公司发展。
(三)决策机制注意事项
1.机构之间,职权不重叠不空白把股东会职权理顺了,董事会、总经理一层层理下来,就顺畅了。一般来讲,凡是上一级机构“决定”“批准”的事项,就需要下一级机构“制订”“拟订”,掌握好这个规律就行了。
要做到机构之间职权不重叠不空白,需要一定的经验和技巧。
不重叠,这好办,你多检查几遍,就不会重叠了。
不空白,你用最后一项条款搞定,在股东会职权里面,最后写一句:其他股东会认为应由其决定的事项。
在董事会职权里面,最后加上:决定除应由股东会决定以外的其他事项。
在经理职权最后面加上:除股东会、董事会决定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这样就一网打尽了,不会出现空白,而且有收有放,收放自如。
2.机制构建要有前瞻性
最后,请注意决策机制,包括后面要讲的管控和监督机制的构建,要有前瞻性,不要只顾眼前。
黄光裕在这方面就吃过亏。当年,国美上市以后,黄光裕准备减持公司股票,但是又害怕丧失控制权,于是亲自主持股东会修改了章程,赋予董事会很多权利,如可以决定定向增发股票,可以决定董事人选,可以决定员工股权激励方案等等。一时间,国美董事会成了把股东会职权理顺了,董事会、总经理一层层理下来,就顺畅了。一般来讲,凡是上一级机构“决定”“批准”的事项,就需要下一级机构“制订”“拟订”,掌握好这个规律就行了。
要做到机构之间职权不重叠不空白,需要一定的经验和技巧。
不重叠,这好办,你多检查几遍,就不会重叠了。
不空白,你用最后一项条款搞定,在股东会职权里面,最后写一句:其他股东会认为应由其决定的事项。
在董事会职权里面,最后加上:决定除应由股东会决定以外的其他事项。
在经理职权最后面加上:除股东会、董事会决定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这样就一网打尽了,不会出现空白,而且有收有放,收放自如。
2.机制构建要有前瞻性
最后,请注意决策机制,包括后面要讲的管控和监督机制的构建,要有前瞻性,不要只顾眼前。
黄光裕在这方面就吃过亏。当年,国美上市以后,黄光裕准备减持公司股票,但是又害怕丧失控制权,于是亲自主持股东会修改了章程,赋予董事会很多权利,如可以决定定向增发股票,可以决定董事人选,可以决定员工股权激励方案等等。一时间,国美董事会成了“世界上权力最大的董事会”,当然这是在香港的法律体系下才能实现的事情,依大陆法律是不可以的。
很明显,黄光裕的意思是,董事会是自己操纵的,今后即便自己的持股减少,也可以通过董事会牢牢控制公司。哪知道,后来自己锒铛入狱,陈晓继任董事会主席,用这些权利对付黄光裕,把黄家搞得很被动。
四、管控和监督机制:让公司更健康
(一)打破面子:管控就该名正言顺
我们中国人顾面子,搞股权合作,一开始都不好意思谈管控。甚至有人提起这方面的问题,都会受到反对。现实中我常常听到这样的腔调:
“咱们两个,谁跟谁呀,那可是睡上下铺的兄弟,你说那些(管控措施),都用不着!”
“咱们几个,都不是把钱看得太重的人,没有问题的!”
我们常开玩笑说,把钱看得不重的人,据说只有两种,一种还没出生,一种已经死了。何况,公司是营利组织,做公司就是为了赚钱,把钱看重一点,其实本身并没有什么毛病。
良好的管控机制,有利于公司风险防控,对公司经营管理者,也是一种保护。“世界上权力最大的董事会”,当然这是在香港的法律体系下才能实现的事情,依大陆法律是不可以的。
很明显,黄光裕的意思是,董事会是自己操纵的,今后即便自己的持股减少,也可以通过董事会牢牢控制公司。哪知道,后来自己锒铛入狱,陈晓继任董事会主席,用这些权利对付黄光裕,把黄家搞得很被动。
四、管控和监督机制:让公司更健康
(一)打破面子:管控就该名正言顺
我们中国人顾面子,搞股权合作,一开始都不好意思谈管控。甚至有人提起这方面的问题,都会受到反对。现实中我常常听到这样的腔调:
“咱们两个,谁跟谁呀,那可是睡上下铺的兄弟,你说那些(管控措施),都用不着!”
“咱们几个,都不是把钱看得太重的人,没有问题的!”
我们常开玩笑说,把钱看得不重的人,据说只有两种,一种还没出生,一种已经死了。何况,公司是营利组织,做公司就是为了赚钱,把钱看重一点,其实本身并没有什么毛病。
良好的管控机制,有利于公司风险防控,对公司经营管理者,也是一种保护。例如,银行账户,如果把控制账户的相关物品、要素——卡、密码、U盾等——都交给一个人保管,就算股东对他放心,可是你放心绑匪吗?他搞定一个人就能得到几百万元,管理者包括他的家人就危险了。如果两个以上的人才能控制一个账户呢?研究表明,罪犯要多对付一个人,他的难度要大好几倍。如果公司的账户由好几个人管,罪犯只能选择放弃。
(二)旗帜鲜明:监督就是基于不信任
一谈监督,就有人说:你怎么不信任人呢?连这点信任都没有,还合作什么呀?
有一个观点要旗帜鲜明:监督,就是基于不信任。
一定程度的信任是合作的基础,但是公司的生存和发展不能仅凭信任,还需要机制。监督机制缺乏,容易发生股东矛盾,对公司操盘者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也不是什么好事——贪腐都是培养出来的,贪腐终究会给贪腐者自身带来伤害。
人和人的信任,是相对的,也是变化的。这个人今天值得信任,明天可能就变了,只有机制能够以不变应万变。反过来,适当的监督,可以防控舞弊,消除误会,把股东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恰恰有助于维护健康的股东关系,也有利于经理人员的健康成长。
(三)实战建议
关于管控和监督,讲的是公司治理机制,是站在顶层角度考虑的,但是,在讲具体措施的时候,会涉及一些管理手段,因为治理和管理例如,银行账户,如果把控制账户的相关物品、要素——卡、密码、U盾等——都交给一个人保管,就算股东对他放心,可是你放心绑匪吗?他搞定一个人就能得到几百万元,管理者包括他的家人就危险了。如果两个以上的人才能控制一个账户呢?研究表明,罪犯要多对付一个人,他的难度要大好几倍。如果公司的账户由好几个人管,罪犯只能选择放弃。
(二)旗帜鲜明:监督就是基于不信任
一谈监督,就有人说:你怎么不信任人呢?连这点信任都没有,还合作什么呀?
有一个观点要旗帜鲜明:监督,就是基于不信任。
一定程度的信任是合作的基础,但是公司的生存和发展不能仅凭信任,还需要机制。监督机制缺乏,容易发生股东矛盾,对公司操盘者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也不是什么好事——贪腐都是培养出来的,贪腐终究会给贪腐者自身带来伤害。
人和人的信任,是相对的,也是变化的。这个人今天值得信任,明天可能就变了,只有机制能够以不变应万变。反过来,适当的监督,可以防控舞弊,消除误会,把股东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恰恰有助于维护健康的股东关系,也有利于经理人员的健康成长。
(三)实战建议
关于管控和监督,讲的是公司治理机制,是站在顶层角度考虑的,但是,在讲具体措施的时候,会涉及一些管理手段,因为治理和管理是无缝连接甚至是水乳交融的。
1.股东通过岗位人事权进行管控和监督
基于管控和监督的需要,可以对相关岗位作如下处理。
(1)董事:董事提名权可以在不同的股东之间分配。但是董事是需要能力、知识和经验的,股东对董事只享有提名权,不能直接任免。
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或者由两方组成的项目公司中,常常看到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这样的岗位,在两边进行分配,以平衡双方的管控和监督力量。但是,在一般的创业型公司中,不宜将这些岗位的委派权在股东之间分配。
(2)监事:基于股东监督的需要,监事名额可以进行配置,甚至由股东委派。一般情况下,小股东、外部股东更合适拥有监事提名权或委派权。
(3)财务负责人、会计、出纳:这些岗位在管控和监督中地位突出,提名权可以适当分配。
用人事权作为股东管控和监督的手段,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能不用就不用。基于公司发展需要,选举、聘任合适的人担任合适的职务,任人唯贤,这才是最正常的选择。
第二,股东提名权最好限定在一定时期内(比如三年),不要遥是无缝连接甚至是水乳交融的。
1.股东通过岗位人事权进行管控和监督
基于管控和监督的需要,可以对相关岗位作如下处理。
(1)董事:董事提名权可以在不同的股东之间分配。但是董事是需要能力、知识和经验的,股东对董事只享有提名权,不能直接任免。
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或者由两方组成的项目公司中,常常看到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这样的岗位,在两边进行分配,以平衡双方的管控和监督力量。但是,在一般的创业型公司中,不宜将这些岗位的委派权在股东之间分配。
(2)监事:基于股东监督的需要,监事名额可以进行配置,甚至由股东委派。一般情况下,小股东、外部股东更合适拥有监事提名权或委派权。
(3)财务负责人、会计、出纳:这些岗位在管控和监督中地位突出,提名权可以适当分配。
用人事权作为股东管控和监督的手段,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能不用就不用。基于公司发展需要,选举、聘任合适的人担任合适的职务,任人唯贤,这才是最正常的选择。
第二,股东提名权最好限定在一定时期内(比如三年),不要遥
管理类 / 日期:2024-03-11
理解那个东西,但是我已经发现,他的信息距离和我越来越近了。因为他不再看《舟山晚报》,我也不再看《新民晚报》了,我们看的都是腾讯新闻App,看新闻头条,他也看我的朋友圈。所以信息高速一旦被打通了,一、二线和三、四线城市之间的认知壁垒也逐渐被打破了。要掌握70%~80%的都市消费,其实就是掌握两亿中产阶层。像分众这样的公司,之所以能够覆盖78%有家庭汽车的、80
管理类 / 日期:2024-03-11
实现资产最大限度的增值。一些合伙人可以通过“股权转让”等资产重组方式退出。二、退出如何结算当合伙人退出公司后,其所持的股权应该按照一定的形式退出。一方面对于继续在公司里做事的其他合伙人更公平;另一方面也便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而合伙人退出之后,如何结算也是一个问题。一般采用三种方法:估值法、参考相关法律、另外约定。估值法,即当合伙人中途退出,退出时公司可以按
管理类 / 日期:2022-05-26
5.提升公司的品牌知名度,完善系统,拓展规模。这样做会增强公司实力,但公司也会面临投入过高的风险。6.防止顾问复制公司数据,加强顾问之间的相互制约,制定严格的竞业禁止协议等。从机制上降低顾问离职对公司业务的影响。然而,这样做会使公司的气氛变得比较紧张,员工的幸福指数会降低。7.好不容易把创业公司坚持了10年以上,也有了一定的规模,但在人员的来来去去中,公司进
管理类 / 日期:2022-05-26
②跟随海外业务发展,不断进化海外组织随着企业在海外扩张发展的策略、步伐,企业的组织也在不断地进化。(1)间接出口:国内设出口管理的组织,出口业务通过贸易公司实现大多数品牌准备进入国际市场时,都会思考一些问题:我们的产品在国际市场上会不会受欢迎?在哪些市场受欢迎?竞争对手有哪些?等等。不尝试把产品打入国外市场,这些问题就无从得知,但是盲目地踏入国外市场又要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