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核合同金额和结算条款企业在审核合同金额......《CEO的7堂财务管理课》摘录

管理类 日期 2022-04-16
(1)审核合同金额和结算条款

企业在审核合同金额时,要注意以下两点。

一是合同金额应同时有大小写和单位及是否含税,合同正文中的金额计算是否准确等。

二是查证合同金额是否与该资源项目金额匹配,超出部分是否执行了相关审批工作。

除了要审核合同金额外,企业方还要审核结算条款,具体包括以下两点。

一是要审核预付款项、付款进度、验收款等条款,这些条款对款项是否预期收回有着重要的作用。

二是要审核合同条款的结算方式是否符合企业的相关规定,要确保规定和执行相统一。一般来说,企业常用的结算方式有银行转账、银行票据和现金交易。当企业在合同上明确表示了要采用银行转账的结算方式时,就不能用现金交易的方式结算。

(2)审核涉税事项

企业在审核涉税事项时要重点关注以下3个方面。

一是要关注合同里规定的税负承担、发票开具等条款是否符合国家税收政策的相关规定。

二是要明确发票类型与业务内容、业务性质是否一致。(1)审核合同金额和结算条款

企业在审核合同金额时,要注意以下两点。

一是合同金额应同时有大小写和单位及是否含税,合同正文中的金额计算是否准确等。

二是查证合同金额是否与该资源项目金额匹配,超出部分是否执行了相关审批工作。

除了要审核合同金额外,企业方还要审核结算条款,具体包括以下两点。

一是要审核预付款项、付款进度、验收款等条款,这些条款对款项是否预期收回有着重要的作用。

二是要审核合同条款的结算方式是否符合企业的相关规定,要确保规定和执行相统一。一般来说,企业常用的结算方式有银行转账、银行票据和现金交易。当企业在合同上明确表示了要采用银行转账的结算方式时,就不能用现金交易的方式结算。

(2)审核涉税事项

企业在审核涉税事项时要重点关注以下3个方面。

一是要关注合同里规定的税负承担、发票开具等条款是否符合国家税收政策的相关规定。

二是要明确发票类型与业务内容、业务性质是否一致。三是涉及增值税业务的部门,要明确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审核合作方的商业信誉和相关情况

企业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审核合作方的商业信誉和履行合约的能力。企业既可以自己去实地考察,也可以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对合作方的情况予以调查。同时,企业也要注意审核合同上合作方的身份是否真实,即合同上的主体身份要与身份证上的姓名一致,禁止在名字上出现错别字的现象,一切都要规范执行。

根据以上分析,CEO和财税人员要对合同中涉及税收方面的内容有精准且专业的判断,要主动对合同进行风险管理和规范管理,从财税管理角度帮助企业在签订合同时控制风险。

5 涉税风险防范:有的有真实交易,为什么也属于虚开?

不少企业有真实交易,为什么也属于虚开发票?这种情况具体又可分成两种类型来解读。

(1)票货分离型虚开

票货分离型虚开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票货分离型虚开是指实际购货方不需要发票,而销售方对实际购货方应开具但是未开具发票,转而将发票开给其他需要发票的人。广义的票货分离是指甲公司销售不能抵扣的产品A给乙公司,但却给乙公司开具能够抵扣的产品B的发票。三是涉及增值税业务的部门,要明确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审核合作方的商业信誉和相关情况

企业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审核合作方的商业信誉和履行合约的能力。企业既可以自己去实地考察,也可以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对合作方的情况予以调查。同时,企业也要注意审核合同上合作方的身份是否真实,即合同上的主体身份要与身份证上的姓名一致,禁止在名字上出现错别字的现象,一切都要规范执行。

根据以上分析,CEO和财税人员要对合同中涉及税收方面的内容有精准且专业的判断,要主动对合同进行风险管理和规范管理,从财税管理角度帮助企业在签订合同时控制风险。

5 涉税风险防范:有的有真实交易,为什么也属于虚开?

不少企业有真实交易,为什么也属于虚开发票?这种情况具体又可分成两种类型来解读。

(1)票货分离型虚开

票货分离型虚开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票货分离型虚开是指实际购货方不需要发票,而销售方对实际购货方应开具但是未开具发票,转而将发票开给其他需要发票的人。广义的票货分离是指甲公司销售不能抵扣的产品A给乙公司,但却给乙公司开具能够抵扣的产品B的发票。【实战案例】

铃木公司销售一批A货物给万阳公司,万阳公司购进的A货物发票是不能抵扣的,于是铃木公司给万阳公司开具可以抵扣的B货物发票。

案例中铃木公司的开票行为就属于票货分离型虚开,即接受发票的乙方增加了抵扣的税款,而开票方却没有增加对应的应纳税额,进而导致国家增值税税款损失,损害了国家的利益。

【实战案例】

铃木公司销售货物给A,本应开具发票却没有开具发票,却将相应的发票开具给万阳企业。这种开票方式就是典型的票货分离型虚开。

铃木公司销售货物给A,企业价税合计1000万元(其中增值税税款为100万元),此时铃木公司面临破产清算,已经没有能力缴纳税款,而万阳公司此时若不接受该虚开的发票,应纳税金额为110万元。接受虚开的发票后,万阳公司应纳税金额则变为10万元。

在这个案例中,万阳公司抵扣税额后,应纳税额减少了100万元,实际上实缴税款也减少了100万元。尽管铃木公司应纳税额增加了100万元,但因为铃木公司濒临破产,实缴税额未必能增加100万元。

这种虚开导致国家增值税税款处于可能流逝的危险状态的最大金额为100万元,因此应当按照虚开税额100万元对铃木公司和万阳公司予以入罪。【实战案例】

铃木公司销售一批A货物给万阳公司,万阳公司购进的A货物发票是不能抵扣的,于是铃木公司给万阳公司开具可以抵扣的B货物发票。

案例中铃木公司的开票行为就属于票货分离型虚开,即接受发票的乙方增加了抵扣的税款,而开票方却没有增加对应的应纳税额,进而导致国家增值税税款损失,损害了国家的利益。

【实战案例】

铃木公司销售货物给A,本应开具发票却没有开具发票,却将相应的发票开具给万阳企业。这种开票方式就是典型的票货分离型虚开。

铃木公司销售货物给A,企业价税合计1000万元(其中增值税税款为100万元),此时铃木公司面临破产清算,已经没有能力缴纳税款,而万阳公司此时若不接受该虚开的发票,应纳税金额为110万元。接受虚开的发票后,万阳公司应纳税金额则变为10万元。

在这个案例中,万阳公司抵扣税额后,应纳税额减少了100万元,实际上实缴税款也减少了100万元。尽管铃木公司应纳税额增加了100万元,但因为铃木公司濒临破产,实缴税额未必能增加100万元。

这种虚开导致国家增值税税款处于可能流逝的危险状态的最大金额为100万元,因此应当按照虚开税额100万元对铃木公司和万阳公司予以入罪。所以,票货分离型虚开发票不仅严重危及企业信誉,企业的相关人员还有可能因为涉嫌违法而被投送监狱。

(2)别的企业代开增值税发票,也易引起涉税风险

除了票货分离型虚开现象外,还存在一种虚开现象,即别的企业代开增值税发票。例如,B从C购得货物,价税合计1550万元(增值税为150万元),但是专用发票是由A企业开具给B企业的。

【实战案例】

张先生经营了一家食用油店。该店铺购得食用油若干,但是张先生所购得的增值税发票却不是由生产食用油的厂家开具的,而是由另外一家企业代开的。张先生的行为已经涉嫌违法,最终很有可能会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被判刑入狱。

张先生认为自己有真实采购的行为,并且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是如实记录的,并没有虚构交易的数量、金额和品名,同时开具发票方也缴了税。因此,张先生认为自己没有犯罪。

但张先生的行为确实触犯了法律。因为抵扣方没买货而做出抵扣行为,实则是在逃税。相反,如果抵扣方买到了货后而实行抵扣,就属于合法行为。

国家并不会就某个单独的环节割裂地看问题,而是会从开票方、销售方、物流方等多个角度看问题的。这在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中也有体现。所以,票货分离型虚开发票不仅严重危及企业信誉,企业的相关人员还有可能因为涉嫌违法而被投送监狱。

(2)别的企业代开增值税发票,也易引起涉税风险

除了票货分离型虚开现象外,还存在一种虚开现象,即别的企业代开增值税发票。例如,B从C购得货物,价税合计1550万元(增值税为150万元),但是专用发票是由A企业开具给B企业的。

【实战案例】

张先生经营了一家食用油店。该店铺购得食用油若干,但是张先生所购得的增值税发票却不是由生产食用油的厂家开具的,而是由另外一家企业代开的。张先生的行为已经涉嫌违法,最终很有可能会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被判刑入狱。

张先生认为自己有真实采购的行为,并且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是如实记录的,并没有虚构交易的数量、金额和品名,同时开具发票方也缴了税。因此,张先生认为自己没有犯罪。

但张先生的行为确实触犯了法律。因为抵扣方没买货而做出抵扣行为,实则是在逃税。相反,如果抵扣方买到了货后而实行抵扣,就属于合法行为。

国家并不会就某个单独的环节割裂地看问题,而是会从开票方、销售方、物流方等多个角度看问题的。这在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中也有体现。我们接着分析张先生的案例。开票方没有销售但开出了发票,而开发票意味着必须缴税。开票方之所以愿意开票,是因为开票方“有利可图”。开票方自己的购货是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但他对个人销售时,并没有开具发票,因此也不用缴税。这种行为会让国家蒙受损失,而受票方抵扣的税款的出处,其实是开票方隐匿对个人销售收入而偷逃的税款。

因此,即使有真实交易,企业间也不要代开发票,否则以身涉险,得不偿失。

那么,处于什么情况下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时,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呢?

【核心要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是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是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是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我们接着分析张先生的案例。开票方没有销售但开出了发票,而开发票意味着必须缴税。开票方之所以愿意开票,是因为开票方“有利可图”。开票方自己的购货是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但他对个人销售时,并没有开具发票,因此也不用缴税。这种行为会让国家蒙受损失,而受票方抵扣的税款的出处,其实是开票方隐匿对个人销售收入而偷逃的税款。

因此,即使有真实交易,企业间也不要代开发票,否则以身涉险,得不偿失。

那么,处于什么情况下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时,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呢?

【核心要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是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是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是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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