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的捍卫者们必须是一贯的现实主义者。但是,与那些否认信仰和理想存在的现实主义者、实证主义者、功能主义者、实用主义者、相对主义者等相背,自由的捍卫者们又必须是一贯的理想主义者。因为,自由在本义和实质上都是二元的,它的基础是人的不完美和人的责任感这两个极端。不管一个社会拥有什么样的法律和宪法,没有这样一个基本信仰也就没有自由。
自由并不是最高目标。它根本就不是什么目标,而只是一种组织原则。它不是一个前提,而是从基督教关于人类天性的教义中得出的结论。选择的权力和由此而产生的责任才是自由真正的前提。换句话说,自由并不是一种具体的制度形式,它是一种信念——相信人类是“骄傲而卑劣的生命”。
2
如果说只有在假设人生来就非完美无缺且不能臻于完美的前提下自由才能成立,那么只有在组织起来的政府之下自由才能存在。如果没有政府(无政府主义者的乌托邦)则绝不可能有自由。在无政府主义状态下,大善大智者能够生存,而大恶者也必然能够生存。天使们不需要政府,而魔鬼们又组建不了一个政府。自由之于二者,一者不能一者不需。霍布斯认为政府是连年作战的大恶人之间通过契约建立起来的,在他关于人类天性的假设中得出的结论应是:人与人之间大规模的混战,将一直持续下去。但是,霍布斯关于人类天性能够由凶残突变为温和而理智,从而能够接受一个政府的空想是没有根据的。那种认为静候一片面包到手要比为整条面包拼命更好的论点,从未曾真正说服对权力的贪婪和欲望。自由的捍卫者们必须是一贯的现实主义者。但是,与那些否认信仰和理想存在的现实主义者、实证主义者、功能主义者、实用主义者、相对主义者等相背,自由的捍卫者们又必须是一贯的理想主义者。因为,自由在本义和实质上都是二元的,它的基础是人的不完美和人的责任感这两个极端。不管一个社会拥有什么样的法律和宪法,没有这样一个基本信仰也就没有自由。
自由并不是最高目标。它根本就不是什么目标,而只是一种组织原则。它不是一个前提,而是从基督教关于人类天性的教义中得出的结论。选择的权力和由此而产生的责任才是自由真正的前提。换句话说,自由并不是一种具体的制度形式,它是一种信念——相信人类是“骄傲而卑劣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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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只有在假设人生来就非完美无缺且不能臻于完美的前提下自由才能成立,那么只有在组织起来的政府之下自由才能存在。如果没有政府(无政府主义者的乌托邦)则绝不可能有自由。在无政府主义状态下,大善大智者能够生存,而大恶者也必然能够生存。天使们不需要政府,而魔鬼们又组建不了一个政府。自由之于二者,一者不能一者不需。霍布斯认为政府是连年作战的大恶人之间通过契约建立起来的,在他关于人类天性的假设中得出的结论应是:人与人之间大规模的混战,将一直持续下去。但是,霍布斯关于人类天性能够由凶残突变为温和而理智,从而能够接受一个政府的空想是没有根据的。那种认为静候一片面包到手要比为整条面包拼命更好的论点,从未曾真正说服对权力的贪婪和欲望。然而,不完美的人必然要一个政府,因为他们能够是且必须是自由的。他们必须有客观的规则,必须有权威,必须有最终的裁决者,还必须有组织力量来审批各种规章和决策。而这个组建起来的政府,既是人性弱点和不完美的标记,又是将这种弱点转变成自由力量的手段。
人类需要一个有组织的政府,这样的说法其实就等于人类需要一个有组织的社会。有组织的政府是社会的一个要件——尽管这绝非全部。然而若要自由,一个政府就绝对不能仅仅停留在依法进行政治组织的层面上,而是首先必须受到限制,既要限制政府权力的范围,也要限制政府权力的行使。政府必须是负责任的,而且,必须是实实在在的自治政府。
以上所有的这些要求,都直接来源于关于自由所能唯一依托的人类天性假设。然而,不论采用的是何种选举或挑选方式,无人能够做到完美无缺。因此,不允许任何人实行绝对统治;不管是什么政府,其权力都必须有限制,否则,它就势必会转变为一个专制政府。
而过去对政府行为公开、公正并且有规则可依的要求,也同出于此。但是,假如政府不受正式的程序规则的约束,那么其独断专行就能够肆无忌惮。因此,在英美宪法和实践中,自由最重要的守护神,便是行政法案的司法审查。行政官员和行政机关对其职务行为向法庭进行说明并对法庭负责,这也许是对官僚主义霸权最成功的制度限制。对行政机关的司法监督,作为对自由的捍卫,实际上可能要比美国同样知名的法院审查立法法案权更加重要。虽然英国法院只能控制行政法案而不能弃议会法案于不顾,但在英国,政府并没有变得独断然而,不完美的人必然要一个政府,因为他们能够是且必须是自由的。他们必须有客观的规则,必须有权威,必须有最终的裁决者,还必须有组织力量来审批各种规章和决策。而这个组建起来的政府,既是人性弱点和不完美的标记,又是将这种弱点转变成自由力量的手段。
人类需要一个有组织的政府,这样的说法其实就等于人类需要一个有组织的社会。有组织的政府是社会的一个要件——尽管这绝非全部。然而若要自由,一个政府就绝对不能仅仅停留在依法进行政治组织的层面上,而是首先必须受到限制,既要限制政府权力的范围,也要限制政府权力的行使。政府必须是负责任的,而且,必须是实实在在的自治政府。
以上所有的这些要求,都直接来源于关于自由所能唯一依托的人类天性假设。然而,不论采用的是何种选举或挑选方式,无人能够做到完美无缺。因此,不允许任何人实行绝对统治;不管是什么政府,其权力都必须有限制,否则,它就势必会转变为一个专制政府。
而过去对政府行为公开、公正并且有规则可依的要求,也同出于此。但是,假如政府不受正式的程序规则的约束,那么其独断专行就能够肆无忌惮。因此,在英美宪法和实践中,自由最重要的守护神,便是行政法案的司法审查。行政官员和行政机关对其职务行为向法庭进行说明并对法庭负责,这也许是对官僚主义霸权最成功的制度限制。对行政机关的司法监督,作为对自由的捍卫,实际上可能要比美国同样知名的法院审查立法法案权更加重要。虽然英国法院只能控制行政法案而不能弃议会法案于不顾,但在英国,政府并没有变得独断专行。而在欧洲大陆,行政机关的独断专行已构成了对自由的严重威胁。甚至在那些有特别行政法庭执行特别行政法规的地方,官僚主义也得不到有效的限制和控制。而这种行政霸权对于自治政府的伤害,要远大于缺少对立法机关的司法控制对自治政府的伤害。在法国尤其如此。法国的行政法案被视为游离在普通法律之外——这与英美两国的行政法案隶属于法庭的情况正好相反。
对政府“法治而非人治”的要求,从字面意义上理解,纯属法律学家的废话。政府必然掌握在某些人手中,它必然牵涉到决定,它必然是“政治的”,它需要解决各方主张的对立、利益的对立、信仰的对立——却没有万无一失或者对号入座的最佳标准。企图将政治逐出政府是大错特错。而为了达到这个目的,试图赋予行政机关独断专行的霸权,将政治决定权交给通过绩效管理系统竞争上岗的专家,这些做法不仅会造成政府僵化,还会直接导致如出一辙的专制。而将官僚统治绝对化,是最为专制暴虐的做法。
政府的基本决定——即政治的实质,不可能受对号入座的规则所支配,否则就无决定之说了。不过,同样正确的是,决定的形式、自由政府行使权力的技巧和方式方法,必须是可预测和公开的,且受制于某种非人力因素——换句话说,权力的行使要受制于客观的程序规则。
自由政府必须承担责任的要求与自由政府必须充分实行自治的要求,多少有些重叠的内容。两者的假设前提都是人需要为自己的决定负责,且这种责任既不能逃避也不能转移给他人。一个不负责任的政府就是一个剥夺公民做决定的责任的政府。而政府是否负责任,影响专行。而在欧洲大陆,行政机关的独断专行已构成了对自由的严重威胁。甚至在那些有特别行政法庭执行特别行政法规的地方,官僚主义也得不到有效的限制和控制。而这种行政霸权对于自治政府的伤害,要远大于缺少对立法机关的司法控制对自治政府的伤害。在法国尤其如此。法国的行政法案被视为游离在普通法律之外——这与英美两国的行政法案隶属于法庭的情况正好相反。
对政府“法治而非人治”的要求,从字面意义上理解,纯属法律学家的废话。政府必然掌握在某些人手中,它必然牵涉到决定,它必然是“政治的”,它需要解决各方主张的对立、利益的对立、信仰的对立——却没有万无一失或者对号入座的最佳标准。企图将政治逐出政府是大错特错。而为了达到这个目的,试图赋予行政机关独断专行的霸权,将政治决定权交给通过绩效管理系统竞争上岗的专家,这些做法不仅会造成政府僵化,还会直接导致如出一辙的专制。而将官僚统治绝对化,是最为专制暴虐的做法。
政府的基本决定——即政治的实质,不可能受对号入座的规则所支配,否则就无决定之说了。不过,同样正确的是,决定的形式、自由政府行使权力的技巧和方式方法,必须是可预测和公开的,且受制于某种非人力因素——换句话说,权力的行使要受制于客观的程序规则。
自由政府必须承担责任的要求与自由政府必须充分实行自治的要求,多少有些重叠的内容。两者的假设前提都是人需要为自己的决定负责,且这种责任既不能逃避也不能转移给他人。一个不负责任的政府就是一个剥夺公民做决定的责任的政府。而政府是否负责任,影响可能并不大,因为政府已为自己攫取了不承担责任的权力,或者说政府已经得到无须承担责任的授权。而个人对政府行为的道德责任,只是通过政府对公民形式上的责任而非常不全面地得以实现。要使政府成为一个自由政府,需要公民积极、负责任地参与。公民不自觉承担自治责任的政府不可能是一个自由政府。
3
自由政府与多数统治能够兼容吗?完全无须假以任何思索,西方人今天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将是:二者同义自然兼容。“自由政府”和“多数统治”作为术语常常可以随意替换使用。然而实际上,相对于少数统治或一人统治而言,多数统治与自由政府的共性并不更多。民众政府与自由是兼容的。在非常严格的条件和限制之下,民众政府是实现自由的最佳手段。另一方面,多数政府与自由及自由政府可能不相兼容,甚至是敌对的。今天西方人普遍接受的多数统治的概念是一个绝对的概念,它与自由针锋相对,是对自由政府的直接攻击。
几乎所有关于民众政府的现代学说,自觉或不自觉都是从这样的前提出发:多数人共同来决定是非对错,多数人形成的决定是正确的决定。至少,我们认为多数人要比少数人更可能有理性,更可能掌握真理。换句话说,有这样一种假设,即数量上的多数即便做不到完美无缺,至少也比少数更接近完美无缺。多数的极端形式,也是更常见的形式是,多数完全等同于绝对真理和绝对权力。多数人认为对就确定为对,理由就是多数人确实这样认为。此时,再要申诉是不可能的。实际上,真理已预先昭然天下,已成为一个公理,不容任何置疑。可能并不大,因为政府已为自己攫取了不承担责任的权力,或者说政府已经得到无须承担责任的授权。而个人对政府行为的道德责任,只是通过政府对公民形式上的责任而非常不全面地得以实现。要使政府成为一个自由政府,需要公民积极、负责任地参与。公民不自觉承担自治责任的政府不可能是一个自由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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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政府与多数统治能够兼容吗?完全无须假以任何思索,西方人今天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将是:二者同义自然兼容。“自由政府”和“多数统治”作为术语常常可以随意替换使用。然而实际上,相对于少数统治或一人统治而言,多数统治与自由政府的共性并不更多。民众政府与自由是兼容的。在非常严格的条件和限制之下,民众政府是实现自由的最佳手段。另一方面,多数政府与自由及自由政府可能不相兼容,甚至是敌对的。今天西方人普遍接受的多数统治的概念是一个绝对的概念,它与自由针锋相对,是对自由政府的直接攻击。
几乎所有关于民众政府的现代学说,自觉或不自觉都是从这样的前提出发:多数人共同来决定是非对错,多数人形成的决定是正确的决定。至少,我们认为多数人要比少数人更可能有理性,更可能掌握真理。换句话说,有这样一种假设,即数量上的多数即便做不到完美无缺,至少也比少数更接近完美无缺。多数的极端形式,也是更常见的形式是,多数完全等同于绝对真理和绝对权力。多数人认为对就确定为对,理由就是多数人确实这样认为。此时,再要申诉是不可能的。实际上,真理已预先昭然天下,已成为一个公理,不容任何置疑。这里,对于将质的规定性建筑于量的基础上的“多数即真理”理论,其逻辑、哲学或形而上的含义我们并不感兴趣。我们所关心的只是政治现实问题:这种多数统治的理论,与自由政府和自由社会兼容吗?无疑回答是否定的。今天多数人普遍认为多数原则是一个专制、暴虐、非自由的原则。
然而,如果多数人确实发现了或是创造了正义、真理或善行,那么我们就无权对其加以反对。多数就是法律。它假定数量上的多数即便做不到完美无缺,至少也比少数更接近完美无缺。只要确定了51%的人所想要的东西,其余49%的人就有道德义务支持和加入这些占微弱优势的人。从理论上说,在多数主义的假设下,自由讨论、自由言论以及其他形式的疑问和异议,在多数意见确定下来之前还是可行的。但是,多数意见一旦确立,就没有道理再来表示疑问或持有异议了。而现实中,在多数主义的假设之下,即便是多数意见确定之前的那点自由也几乎不太可能。今天的绝对多数派很快就会巩固自己的永恒地位,并将此后的规则最终定格下来。那么,如何才能阻止这种情况的发生呢?假如多数意见凭借单纯的数量优势来进行推理或伸张正义,那么我们应该如何进行约束以及为什么要进行约束呢?
在今天普遍接受的多数主义假设前提之下,只有多数派才能有权利和义务。然而,自由却是少数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是独立于多数且与多数对立的权利。甚至是多数主义的最极端分子都承认这一点,因此他们都很直觉地谈论个人自由、公民自由和少数权力等问题。而在他们的信条中,并不真正有个人自由和个人责任或公民自由的空间。不过,当今大多数的多数主义者都认为(尽管是错误地认为)他这里,对于将质的规定性建筑于量的基础上的“多数即真理”理论,其逻辑、哲学或形而上的含义我们并不感兴趣。我们所关心的只是政治现实问题:这种多数统治的理论,与自由政府和自由社会兼容吗?无疑回答是否定的。今天多数人普遍认为多数原则是一个专制、暴虐、非自由的原则。
然而,如果多数人确实发现了或是创造了正义、真理或善行,那么我们就无权对其加以反对。多数就是法律。它假定数量上的多数即便做不到完美无缺,至少也比少数更接近完美无缺。只要确定了51%的人所想要的东西,其余49%的人就有道德义务支持和加入这些占微弱优势的人。从理论上说,在多数主义的假设下,自由讨论、自由言论以及其他形式的疑问和异议,在多数意见确定下来之前还是可行的。但是,多数意见一旦确立,就没有道理再来表示疑问或持有异议了。而现实中,在多数主义的假设之下,即便是多数意见确定之前的那点自由也几乎不太可能。今天的绝对多数派很快就会巩固自己的永恒地位,并将此后的规则最终定格下来。那么,如何才能阻止这种情况的发生呢?假如多数意见凭借单纯的数量优势来进行推理或伸张正义,那么我们应该如何进行约束以及为什么要进行约束呢?
在今天普遍接受的多数主义假设前提之下,只有多数派才能有权利和义务。然而,自由却是少数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是独立于多数且与多数对立的权利。甚至是多数主义的最极端分子都承认这一点,因此他们都很直觉地谈论个人自由、公民自由和少数权力等问题。而在他们的信条中,并不真正有个人自由和个人责任或公民自由的空间。不过,当今大多数的多数主义者都认为(尽管是错误地认为)他
管理类 / 日期:2024-03-11
理解那个东西,但是我已经发现,他的信息距离和我越来越近了。因为他不再看《舟山晚报》,我也不再看《新民晚报》了,我们看的都是腾讯新闻App,看新闻头条,他也看我的朋友圈。所以信息高速一旦被打通了,一、二线和三、四线城市之间的认知壁垒也逐渐被打破了。要掌握70%~80%的都市消费,其实就是掌握两亿中产阶层。像分众这样的公司,之所以能够覆盖78%有家庭汽车的、80
管理类 / 日期:2024-03-11
实现资产最大限度的增值。一些合伙人可以通过“股权转让”等资产重组方式退出。二、退出如何结算当合伙人退出公司后,其所持的股权应该按照一定的形式退出。一方面对于继续在公司里做事的其他合伙人更公平;另一方面也便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而合伙人退出之后,如何结算也是一个问题。一般采用三种方法:估值法、参考相关法律、另外约定。估值法,即当合伙人中途退出,退出时公司可以按
管理类 / 日期:2022-08-14
如果能够通过表达自己坚定的意志,从而打动别人的心,让事情往你所期望的那个方向发展,那就没有比这更令人欣慰的了。我由衷地希望这本书能够给你带来“我心我主”的自由。注释[1]消化比赛是指日本职业棒球联赛中,整个赛季还没有结束时,就已经产生了冠军,从而使得剩下的比赛实际上失去了意义,从优胜队伍产生后到比赛结束为止的这些比赛被称作“消化比赛”。如果能够通过表达自己坚
管理类 / 日期:2022-08-14
序言亲爱的读者朋友,大家好。2020年年初,新型冠状病毒对人类发起了攻击,给世界造成了空前的灾难,也给全球经济带来了巨大损失。各国相继出台了刺激经济的政策,美国政府放出了天量货币,许多国家的政府用发钞和发债的方式来拉动经济。这种大力度的刺激政策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呢?短期来看,各国会出现通货紧缩的情况,表现为零利率和负利率;长期来看,各国会出现不同程度的通货膨